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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21:29:09
保障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行为《陕西省律师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了规定。记者从9月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律师的执业要求和律师队伍的政治定位

《条例》规定律师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政治要求和价值规范层面对律师执业作出规定,并强调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明确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同时,明确了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定位。

创新律师制度 明晰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条例》对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作出规定,要求将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条例》将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设立分所、探索公司化管理模式,建立非律师合伙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我省律所合伙联营等新制度、新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同时从立法层面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提出了要求,对我省律师事业改革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捏造事实进行虚假仲裁或者虚假诉讼等执业禁止行为予以明确,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守护良好执业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对民事诉讼律师申请调查令的规定,保障了律师调查权的依法行使。

《条例》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日常监管、年度检查考核、建立诚信信息系统,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方式,教育引导执业律师树立红线意识,塑造律师行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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