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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19:44:0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律师点评: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入刑法,又在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

三、“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刑初839号《刑 事 判 决 书》,柯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创建及经营管理“房利帮”网站,主要通过从房产中介人员处有偿获取本市二手房出租、出售房源信息,或者安排公司员工从微信群、其他网站等获取部分房源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后,将房源信息以会员套餐方式提供给“房利帮”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被告人柯某某以此获利。期间,房产中介人员向“房利帮”网站上传房源信息时未事先取得信息权利人即房东的同意及授权,被告人柯某某在获取房源信息时也未对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安排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向房东核实信息过程中,存在冒充其他中介(包括知名中介)名义进行核实的情况,未如实告知“房利帮”网站的真实身份及使用信息的方式、目的等并取得房东的同意、授权。至案发,被告人柯某某共获取房源信息30余万条,并通过收取会员套餐费方式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评判认为:

一、关于涉案房源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房源信息包含房东联系方式、具体房产地址、门牌号码等信息,且部分房源信息包含房东姓名或姓氏,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二、关于涉案房源信息是否属于公开信息的问题。涉案房源信息由房东挂牌至房产中介门店,其仅向特定范围公开,或即使通过公开网站发布,也只公开非重要、敏感信息,且房东公开目的仅为促成房产交易。因此,房源信息不属于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关于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首先,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房东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房源信息经“房利帮”网站发布后,导致房东的房源信息由特定范围公开转变为向全社会公开,由公开非重要、敏感信息转变为公开全部隐私信息,侵害了房东的隐私及生活安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造成房东相关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其次,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未经房东授权、同意,未尽审查义务。“房利帮”网站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对获取的房源信息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其未尽审查义务,并在核实房源信息时冒充其他房产中介身份欺骗房东,在未取得房东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房源信息对外出售。最后,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非法买卖房源信息牟利行为。“房利帮”网站并非专业房产中介机构,且获取房源信息并非为了促进房产交易,而系将房源信息作为商品用于出售牟利,与房东发布房源信息的目的相悖。

综上,被告人柯某某在未取得信息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在网站上公开房源信息,使信息陷入失控及泄露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柯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二、在案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柯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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