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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性骚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1 02:40:11

备受关注且经过多轮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已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据新华社报道,10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据了解,草案三审稿增加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强化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入三审:破解性骚扰等问题,明确政府责任

河北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工作人员(左一、右二)在杨屯村“妇女之家”向妇女讲授法律常识。 新华社发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受到各界高度关注,此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均收到数十万条意见,并在学界及有关部门内部引发诸多讨论。三审稿目前尚未对外公开,综合多家央媒的报道,可初步了解三审稿的变化。

从多方报道看,三审稿中继续强调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上的责任。草案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农民日报报道,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规定,不利于压实政府责任,建议予以恢复。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今年4月公布的二审稿中,写入了拐卖、绑架妇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就此,三审稿进一步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人日报报道称,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思路包括,着力研究解决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中青报则发文称,本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版本中新增了约谈制度,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这一修改可以让维权路径更短,侵权成本更高。

此前初审、二审时,南都也曾推出报道,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言,关注女性在担任行政职务、就业等多个领域遇到的“隐形天花板”问题。就此次修法,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称,“此次大修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对妇女在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权益保障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轮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于去年12月24日首次审议,因内容变化巨大引起大量讨论,是近年来最热门的修法项目之一。今年4月新妇保法二审,这期间发生了多起伤害妇女的公共事件,二审稿也写入了相关条款。一些在一审稿中受到各界欢迎的条款被二审稿删除,一些呼声颇高的建议也未能写入,审议期间,多位常委会委员曾就此发声,希望恢复或明确相关规定。

随草案进入三审,从公开报道可看到,一些呼声颇高的建议已重新写入草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举行至10月30日,预计不久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将与公众见面。

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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