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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2022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20:30:08
听到优抚标准上涨的消息后,说说享受的优抚对象界定范围!(内附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再次以一定比例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这次提高标准,统筹兼顾了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是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涨钱已经是板上钉钉,那么关于受益的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具体指哪些群体对象呢?

第一类: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此类对象指: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致残被评定(含退役后,因战、因公补评残疾等级)为一至十级残疾,义务兵、初级军士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残疾抚恤待遇的人员。

同时包括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无军籍职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第二类: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此类对象指:按照规定程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第三类: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红军老战士是指: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有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红军失散人员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的人员。

第四类:参战参试退伍人员

参战人员是指: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对敌14次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同一参战部队番号范围内的人员。

参试人员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在服役期间参与过核武器研制、试验工作或在核污染环境下长期工作,有明显核辐射后遗症或退伍档案(含本人持有)核辐射剂量卡片并有一定后遗症的退役人员。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第五类:在乡老复员军人

此类对象指: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

对象界定为: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第六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此类对象为: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在个人档案中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同时,在服役期间患病的种类必须要符合民政部规定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实行)》(民发〔2011〕208号)的要求才可以申办带病回乡。

第七类:农村籍老义务兵

此类对象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第八类:烈士老年子女

此类对象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第九类:农村老党员

此类对象指: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最后特别说明一下:上述对象中,同时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生活补助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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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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