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什么责任,高中生威胁父母坠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16:52:07

近日,“一童星疑遭校园欺凌跳楼生还”消息引发网友关注。

童星疑遭校园欺凌跳楼轻生!隐秘角落的“恶”如何惩治?

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就此事进行通报:成立工作组,督促指导学校“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童星疑遭校园欺凌跳楼轻生!隐秘角落的“恶”如何惩治?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虽然此事是否系校园欺凌尚需调查认定,但它的发生仍然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尤其是引发了家长群体的担忧。如何认定校园欺凌?如果学生遭受校园欺凌,如何惩治欺凌者?法报君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界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仲凯。

什么是校园欺凌?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如何认定校园欺凌行为?

与学生间打闹嬉戏有何区别?

为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五类行为归入“学生欺凌”。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判断一种行为是学生欺凌还是打闹嬉戏,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并且从实施主体的人数及特定性、主观的故意性、后果的伤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面对行为多样、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校园欺凌,学校应该做些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如果学生遭校园欺凌,各方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校园欺凌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一般涉及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

如果欺凌者是成年人,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拘留、罚款等;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欺凌者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关于学校和老师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事责任:如果受欺凌者遭受损害,而欺凌事件又在学校可以合理预知并提供有效处置措施的范围之内,则学校对此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欺凌事件后果特别严重,相关人员可能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对学生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妨碍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等,上述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