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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9 12:30:06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过量饮酒

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后果

钦州一男子与同学聚餐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身亡

6月22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披露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判决同饮者共同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袁则、莫永、姚洋、柯力源、黄元元、余流前、李华与毕凯是同学朋友关系。多年来,每年的大年初三,他们都会在某个同学家聚餐。2021年2月14日,大年初三,他们在钦州市袁则家中聚餐饮酒。15时21分,毕凯中途退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15时39分,由于酒精作用,毕凯不慎驾车撞上路边树木。毕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0日9时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毕凯醉酒驾车和精神不集中驾驶所致,毕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则等7人向毕凯年迈的父母支付了1.7万余元。

毕凯的父母认为,袁则等7人与毕凯一起喝酒,明知毕凯已饮酒,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致毕凯醉驾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袁则等7人对毕凯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毕凯的父母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袁则等7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20%,共计20万余元。

法院认为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毕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危害,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尽注意义务,饮酒驾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凯的父母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则等人知晓毕凯中途退场,但鉴于毕凯与袁则等人之间多年同学情谊,毕凯会将提前回去事由告知他们,但他们因毕凯离席时神态清醒,未劝阻毕凯驾车,应对毕凯的死亡后果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毕凯应对上述损害结果自行承担95%的责任,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毕凯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万余元,由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即4万余元,扣除他们支付的1.7万余元后,还应赔偿2万余元。

近日,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则等7名同饮者共同赔偿毕凯的父母2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并不必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即使在饮酒过程中没有相互劝酒致其醉酒的行为,其他共饮者也应对过量饮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袁则等人明知毕凯饮酒,未劝阻其驾车,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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