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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律师事务所怎么样,恶意诽谤奥运选手的法律责任分析报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5 20:09:11

作者:柳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2021年7月23日在东京拉开序幕,截止到2021年7月27日,短短四天的时间,中国代表团第一波奥运金牌“九宫格”已经集齐,决战东京,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在祝贺中国代表团的同时,却总有一些不和谐音符。

恶意诽谤奥运选手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1年7月24日,东京奥运会女子十米气步枪资格赛,中国选手王璐瑶未能晋级决赛,赛后发微博“各位抱歉,我承认我怂了,三年后再见吧。”随后即被网络暴力,直到删除微博,各大媒体纷纷发声。

恶意诽谤奥运选手的法律责任分析

参赛的中国代表团每位选手都是一流的、都是很棒的,虽然获得金牌是每个奥运健儿的目标和追求,甚至有可能是其一生的高光时刻,但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奥运金牌的选手,更加应该鼓励其尽早走出来,给予其家人般地温暖,越战越勇,越勇越战。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埋怨,甚至进行侮辱诽谤、恶意诋毁等人身攻击。

一、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抹黑、侮辱诽谤、言语攻击奥运健儿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除了违反了《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之外,根据具体侵权情节轻重,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甚至落入《刑法》的规制范畴,总之,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所谓的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行为除外。因此,代表中国参加东京奥运会的所有奥运健儿,其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对奥运健儿进行不当人身攻击的行为都可能侵犯其名誉权,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及侵权的实际情节来要求侵权行为实施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中,有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的主要事项,可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八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郑某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了解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首先要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形;其次要考量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否合格;最后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制止侵权的措施。该案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和典型参考意义。

2. 行政责任

对于情节较轻的侵权者,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条规定,对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对于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侵权者有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0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从目前本届奥运会发现的情况来看,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二、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流量为王”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网络信息内容的丰富程度影响着平台间的发展与竞争,很多网络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引流,个别平台可能会通过别出心裁的内容来吸引大众的眼球,其中不免有些就构成了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再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可见,网络平台应当对网络信息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管,如若违反,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三、律师提醒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人人都可以发声的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否则有可能下一个受到侵害的就是你自己。而对于发挥失利的奥运健儿,不论是王璐瑶,还是芦玉菲,还是其他选手,我们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心,他们每个人能够代表国家参战奥运,都是非常优秀的,不应当求全责备,更不应当让其遭受无畏的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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