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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流水400万怎么判,帮信罪酌定不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5 02:07:05

本文分(一)(二)两部分,今天先发第一部分。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触犯“帮信罪”,有这10种情形,不起诉,无罪(一)

有一次,我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信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罚,只能说明你的朋友圈太狭窄。

一旦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很多人的直觉就是,既然有银行流水,又平白无故地得了白花花的银子,这被判刑怕是板上钉钉,完全没有无罪的希望了。

且慢,俞敏洪不是说过: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本律师从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布的1063份不起诉决定书,吐血总结出了以下10种不起诉的情形,如果有以下10种情形,完全有可能不起诉,没案底,无罪。

1、涉案金额不够,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看帮助对象的人数,支付结算金额,非法获利等各个方面。如果支付结算金额没有达到200000元,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据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汶检刑不诉〔202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等三张银行卡用于赵某某等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总流水157799.15元,涉案流水42000元。但因嫌疑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非法获利没有达到10000元,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非法获利非常少,没有达到10000元,其他构罪标准也没有达到,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据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兰检刑不诉〔2021〕11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QQ群认识上线郭某某、李某、某响等人从事赌博平台推广“跑粉”业务,为上线郭某某等人推广非法获利共计30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只能认定朱某某为上线郭某某赌博平台推广非法获利共计6143元,未达到1万元,且是否为上线李某、某响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3、只帮助一人支付结算,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要有3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量,则不构成犯罪。

据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交检刑不诉〔2022〕3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帮牛某某在“99贵宾会”APP上投注参与网上赌博,他与牛某某的交易流水达1712603元;邮政储蓄银卡流水达370万余元、建设银行卡流水达320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仅帮助牛某某一人支付结算,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之后,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支付结算的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证据不足,不起诉

很多情况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支付结算金额多达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一旦案发,嫌疑人和家属一般都吓懵了,觉得自己肯定犯下了滔天大罪,凶多吉少,肯定要被判刑了。但是,只要支付结算的金额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是赃款,金额再大,也能不起诉,最终无罪。

据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罗某某,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应谭某某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其办理了6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充值、提现使用。罗某某按照谭某某要求,将办理的银行卡都绑定了谭某某的手机号码,并在办理完银行卡后直接交给谭某某使用。谭某某利用赌博网站下注金额累计达3万元,便向赌客账户发放388元“彩金”的福利机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罗某某的6张银行卡与赌博网站提供的充值账户大量交易,期间罗某某名下6张银行卡流水达2000万余元。2021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被网络诈骗的2100元直接流入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

检察院认为罗某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罗某某信用卡中涉及的资金流水是否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赃款,证据不足。此外,由于罗某某在出借信用卡时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其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5、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没有帮助行为,不起诉

我国的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行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鄂孝安检刑不诉〔2021〕1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张某乙,在“火币”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不同银行开户15张银行卡后,将开户的银行卡绑定到“火币”APP平台上从事“火币”交易,赚取差价,获取收益。被害人何某雯等6人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先通过“火币”APP平台购买张某乙出售的价值40394元“火币”后,再将购买的“火币”充值到“ADS”等投资平台上投资被骗。

检察院认为,张某乙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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