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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婚前家暴案件律师,婚前可查是否家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17:24:11
结婚登记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

6月22日,浙江义乌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家暴受害者婚姻登记查询系统。婚内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内对象身份证等资料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对方是否有家暴记录。

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2017年至今是否因家暴受到刑罚或行政处罚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制。这项制度将从七月一日起试行。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该制度为双方婚前提供了借鉴,是好的,关键在于后续的落实。他建议,在试水成熟后,可以将所有进入司法救助视野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全部纳入婚姻登记查询系统。

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韩晋表示,该意见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既满足了结婚前双方在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又赋予了婚恋一方在结婚前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权”。

看看第一点:哪些家暴被纳入了登记查询范围?

-三种情况,即因家暴受到惩罚或受到人身保护令限制

六月二十二日,浙江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市民政、市数据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登记查询系统的意见》(试行),提出对家庭暴力程度较高的受害人在婚姻登记领域进行登记,婚恋对象可查询对方是否有家暴记录。

按照该意见,纳入家庭暴力登记范围的情况有三种:2017年以来因实施家庭暴力而被判处刑罚、被人民法院裁定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实际上如何区分这三种情形?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解释说,第一、三种判别标准均为伤残鉴定结果。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符合第三种情形的,其评定结果为轻伤以上的,就会被定为刑事罪,可能会被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

二是主要看受害人是否有能力申请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家庭暴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吕孝权说:“即使没有达到轻伤程度,但受害人还有其他证据,如受伤照片、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医院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妇联的登记表格、居委会的调解协议等,都能形成证明遭受了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证据链。

第二个问题:家暴记录涉及隐私吗?谁能询问?

-只允许特定相关人员查询,不属于隐私范围

为了防止资料的外泄和滥用,《意见》规定,查询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嫁对象的身份证资料、申请书资料以及真实有效的保密承诺书资料,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查询对方是否有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记录。

查询人还需提供婚恋状况的真实性声明,确保不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目的的情况,每年查询登记本不超过2次,每年查询登记本不超过2次。

该意见还要求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并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查询结果仅作为判断其婚生子女是否真有家暴行为的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不当用途。如果查询结果被非法使用,将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家暴记录是否涉及隐私权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纳入登记范围的是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个人,已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刑罚等处理,其行为已危害他人,牵涉他人利益,已不再是个人隐私,可给予相对人查询的权利。"当然,相对人不能不当地利用这一信息。"

李明舜说:“在国外,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有一套公开的制度,因为它的行为会危害公众,危害他人安全,已经不再是个人隐私了。

韩晋还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家暴记录不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此外,目前只允许婚恋对象获得这类信息。"家暴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让相关人员了解到这一信息,有助于规避这一社会危险性,满足其选择。"

问题三:有家暴行为但不在询问范围内的怎么办?

-在试验成熟后,可扩大纳入所有涉及家暴的信息

吕孝权提醒,实践中可能存在家暴行为但没有处罚的可能性,受害人基于家庭完整、感情尚存,以及在留案底后对子女考公务员、参军有影响等考虑,可以撤消告知,公安机关考虑受害人因素可就此销案,不予处罚。

这个系统针对的是性质较为严重的家暴行为,如果没有报警或者报警后没有给予处罚,就不属于查询范畴。对进入公检法系统,情节严重的,吕孝权建议,建立婚前财产查询制度,供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先查询。在试点较为成熟之后,可以考虑将纳入公检法管辖范围的所有涉家暴案件纳入该制度。

例如,被家暴后并未达到轻微伤害,但报警时留有记录,而在公检法系统中的求助记录表明,有人涉嫌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因未形成证据链未签发,应将其列入询问范围,以供利害关系人参考。吕孝权说。

吕孝权认为,该条款为双方婚前提供了参考,对婚后和睦相处以及暴力行为零容忍是好事。"但是,好的制度,需要好的配套制度,需要硬措施的贯彻落实,否则将成为一纸空文。"

他建议,制度的执行应该有一个牵头机构,最好是由政法委牵头负责,退一步讲,公安、法院应该牵头负责。另外,还应细化规定,包括市法院、公安部门的数据如何与市数据中心联网共享,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何。

"监督问责机制也十分必要,虽然它是一个指南,没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六部门联合发布,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假如没有做好工作,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不作为,涉嫌渎职犯罪的话,就需要有严格的规范约束,形成刚性的指导文件。

《意见》加剧了实施家暴的后果,满足了双方的知情权

对此,李明舜认为,该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加重了个人实施家暴后应承担的后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执行家庭暴力被执行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受到行政处罚、刑罚,以后再婚时对方对此情况提出质疑,则可能不与其结婚。

韩晋表示,《意见》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认定家暴的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机关(权威认定);收集家暴信息的管理方:婚姻登记机构、妇联等(严格管理);以及家暴信息使用方:拟结婚的男女(使用限制)。

"这一观点是一种积极的进展。韩晋说:“在结婚之前,它能满足婚恋男女对其婚恋对象人格认识的知情权;同时,它也给了婚恋双方在结婚之前,选择合情、合理的合法途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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