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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10:48:05

村民来电咨询:我怀疑邻居将污水偷偷排放到我家的化粪池中,导致我家后院有异味。后续,我准备将化粪池管道挖出做检查,如果这个情况属实,能否要求邻居赔偿相关的施工费用?又应该找哪些部门反映处理?

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

如果能证明邻居侵权的,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此外,发生这类邻里纠纷事件时,可先直接与对方交涉并录音,或找村、镇干部先行调解,并制作笔录或记录,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网记者 江瑞鑫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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