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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律师,律师 虚假宣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01:08:11

“现实中常常被白嫖'法律咨询,没想到网络上还会继续被冒名顶替收咨询费。”

近日,一篇关于律师信息被“白嫖”赚钱的文章引起法律人士热议。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该文章曝光了一个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微信小程序,指出其未经授权允许,利用律师信息进行营销推广、招揽业务,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该平台主要提供法律帮助咨询服务,它在广告中宣传“大数据帮您找律师”,并在展示页中公开了多位律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头像、联系方式以及工作单位。

除此之外,还标记了律师的办案领域、办案量、胜诉率、个人评价等。

潘律师发现,他并未给出授权,但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被收录在列。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同时,页面还显示了律师专属顾问帮助客户与其达成的合作案件数。

潘律师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居然“被合作”了18次,显然存在冒名顶替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该微信小程序的备案主体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企查查显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尹东方,主营业务都是法律维权诉讼。

潘律师曾联系该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撤下他的相关信息,但该要求并未被重视。他表示将对该公司进行起诉。


此事受到了法律行业的众多关注。有多位律师表示他们并未与该微信小程序合作,也没有通过平台提供过任何法律服务,但该平台不仅公开展示他们的职业信息,还对他们业务予以不实评价。

目前,北京、广州、深圳等多地律师协会发布声明,称协会从未授权该平台与相关公司发布律师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要求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

假冒律师、虚假宣传?“法先生”平台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目前显示系统更新维护中。

从法律角度解析此事,“法先生”平台涉及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同时《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先生”平台在没有获得律师个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律师信息、假冒律师身份,利用律师的影响力为平台进行营销宣传,侵犯了律师的姓名权。

信息被盗用的律师有权要求“法先生”平台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盗用的个人信息。

如果“法先生”平台冒用律师个人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却由于业务水平不精、败坏了该律师的名声口碑,那么还会涉嫌损害律师的名誉权。被侵权律师还有权要求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包括服务的提供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法先生”平台冒用律师身份信息来招揽业务,擅自向消费者展示律师相关信息,并虚构与律师的合作关系,误导消费者就是广告展示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误导其进行消费,属于虚假广告。

律师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相应罚款。

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先生”平台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

目前,我们尚不清楚“法先生”平台所使用的律师个人信息的来源。

但是,如果平台是在全国律协等平台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采取“爬虫”软件抓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各大网站收集全国律师的信息,那么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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