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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量刑标准,轻伤偏轻是什么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18:24:10

唐山打人事件伤者的鉴定报告出来了,不少人说:轻伤不轻,之所以如此,我认为关键在于对应的刑罚不重!

本人对于生活中的法学现象,还是保持着求知和思考热情,今天我就谈谈个人的一些思考,我的观点喜欢写在末尾

遍查中国刑法,没有一处出现过“轻伤”这个词,那么“轻伤”一词,来自何处?

与人体伤害密切相关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只出现了重伤和死亡,但没有出现轻伤一词。而我们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发现,对于重伤下一级的损伤叫做“轻伤”。那么这个标准是法律吗?我的理解不是。它应该属于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并得到授权的人做出人体伤害评估时,依据的一个司法实践标准,是由司法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而法律是依照立法程序由立法部门制定通过并依法发布的。

为什么需要有这个司法实践标准?可以看到,我们的刑法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性的,我国是成文法体系,为防止审判随意性,需要这么一个比较详细可供操作的补充规定,供法官定罪量刑。

轻伤不轻,问题的提出,可能该源自这个标准(目前我只看到这个文件中出现了轻伤的提法,不排除还有更早的文件定义过轻伤,到时候我们再做补充,这仅是一个法律学术的考证),而不是我们的刑法。

我的观点是什么?我认为司法用词,不能够与普通人的认知相差过大,标准中规定的轻伤的种种表现,大大超出一般普通人生活中说的轻伤概念,这非常不利于法律普及和教育。人们对于身体受到的伤害与刑罚处罚,产生错误的联系,就会产生对于司法鉴定的质疑,这种质疑其实是基于原来对于轻伤错误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怎么改?我个人建议,不如改称“伤害”或者“次重伤”。一则与刑法原文有衔接(故意伤害罪中伤害相关仅出现过重伤一词),既保持了刑法用词的严谨性和稳定性,同时,又很好与普通群众的通常理解一致,不会由于望文生义产生的误导。

“伤害”或“次重伤”,也就是目前标准中规定的“轻伤”,对应的刑罚是指达不到重伤的人体伤害罪,我们看到的是三年以内量刑。司法实践中,把轻伤二级作为入刑的门槛标准,这个标准又如何呢?

“轻伤”中的“不轻”与“太轻”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摘录

可见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其实并不轻。如此伤害,顶格也就3年。罪犯要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你得上重伤,如果我们看看重伤一级,基本就是植物人状态,或者当场没死侥幸存活下来,也是后半生生不如死的境地。即使致人重伤,如果没有特别残忍的情节或造成死亡,一般3-5年为起点量刑。如果有拿到被害人谅解书,可能会得到轻判,即使服刑后,还会有减刑等机会。

入刑不易,即使是治安处罚范围,在体表损伤一栏我也看到这么一条:咬伤致皮肤破损。为啥一定限制在咬伤范围内?打破皮就不行吗?

难怪人们会被极大震惊到了,普遍认为刑罚太轻,入刑门槛太高,并由此产生另一种担忧,流氓们会不会卡着点来打人啊?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手指插竹签,符合标轻微伤的“刺创深达肌层”,治安拘留和两百罚款,和受害人遭受的人体和心里痛苦和恐惧,是能补偿的吗?会不会以后出现这样的技术打手?

再比如,有个案例某大学生抓鸟贩卖,要判10年。这里面是否存在着一定的量刑不平衡。我是赞成珍惜动物保护的,为了保护大自然物种的丰富性,10年对于抓鸟这个行为来说很重,但其产生的法制导向和社会法律教育意义重大,效果良好。

比较而言,把人打到眼球贯通伤眼球破裂,或者打折2颗牙齿以上,或者这里骨折那里骨折,而且还要2根肋骨以上,这样掀皮那样破损,只要和重伤等级相差那怕0.1厘米伤口,最多3年,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就2年以下,是不是太轻了?被害人可不可以不要赔偿、不要对方坐牢,按照标准中同样的伤害程度,也把他眼睛打破,把他的骨头也打断,就问问流氓们愿不愿意忍受这个痛苦和折磨?

人身伤害的刑罚合理完善,有三方面可以考虑:

  1. 只要首先动手对人实施伤害,无论是破皮红肿还是淤血,都直接入刑1年以内量刑。也就是要适当增加行为犯罪,也就是刑罚不能主要看伤害结果,更要加重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2. 3次故意实施人身伤害的,直接重判20年,因为其主观恶意极大,对普通人生活秩序破坏极大,社会危害极大。流氓不怕拘留,可你有正常工作和生活。
  3. 现有刑罚对于人身伤害罪,需要增加刑期。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只规定了重伤以下3年量刑,没有说轻微伤可以不入刑!因此,司法实践中,应该考虑将鉴定标准中的所谓轻微伤名称改为人身伤害的一个等级,或者这个可以叫做轻伤,只要发生,就必须入刑。

既然司法实践是倾向压制暴力行为的,那么就不能仅仅严格限制正当自卫的救济权力(比如通常以互殴来定性被迫自卫行为),而是更应该打击首先主动实施暴力行为的罪犯,这才是不稳定的源头,没有人首先动手,何来人身伤害和暴力犯罪?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除了惩治犯罪,更大作用在于预防犯罪。法律实施的目标是要形成这样一种社会氛围,让坏人小心翼翼,让好人自自由由,不是好人看见坏人为非作歹比赛谁跑得快,还拿出来作为司法教育,而是要让坏人时刻警钟长鸣,让他们在做出不法行为动作时,要非常小心的避免人们对其行为产生故意杀人/人身伤害的误解!绝对不是看他到底杀没杀死受害者这一结果来定罪量刑,只要他的行为让普通人足够相信他会杀人,比如用酒瓶猛砸被害人后脑、被害人后脑着地、用力猛踢被害人后脑或太阳穴,就应该以杀人罪来起诉。这就是所谓的行为犯罪,所谓的以行为主观恶意程度来考量最罪行。其实有人把唐山打人视频拿给加拿大资深警官看,人家以自己的经验判断,凶犯是会被谋杀起诉的。与我的观点类似。

这不仅仅是不少群众的意见,也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想法,也有很多法学专家也发出了类似反思,比如《轻伤鉴定标准该反思了》(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暴力致人轻微伤的行为也可成立故意伤害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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