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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倒卖香烟非法经营罪金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05:38:06

生活中,人们对非法经营的概念一直不甚清楚,其实非法经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遥远。很多人自以为谋取到了别人不知道的商机,赚钱这么容易,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今年,福建省大田县一对夫妻非法倒卖香烟,无经营许可赚取利润;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现场查获卷烟700余条,涉案价值达4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那么,非法经营如何认定?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作聪明谋商机,倒卖香烟非法经营终获刑!非法经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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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即便经营的是真品卷烟,只要是无证经营,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即使所经营的真品卷烟尚未销售便被查获,仍属犯罪既遂。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中购买、运输、存储、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只要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均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破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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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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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如何认定?

l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 、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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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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