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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解释,窃人之财,犹谓之盗的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00:48:10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自古以来便被各种律法明令入刑,却又屡禁不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盗窃罪又衍生了许多不同的作案手段,例如入户盗窃、携凶盗窃,又比如在公共交通上的扒窃等。《刑法》中简单阐明了盗窃罪的罪名,并未对其犯罪构成和具体的量刑幅度做出规定,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介绍看似妇孺皆知的盗窃一罪,以何构成,又如何量刑?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从几个方面了解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罪构成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通过概念明晰,盗窃罪的行为结构主要有三方面: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主观故意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就意味着某些“黑吃黑”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例如甲乙是两个瘾君子,甲将乙藏在家的毒品偷走自己吸食,依然构成盗窃罪。

行为方式:平和手段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在时间上分为两个环节:首先要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其次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只要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就成立盗窃罪,若建立了自己对财物的占有,盗窃罪既遂。转移占有的手段要是平和的手段,这也是盗窃罪区分于抢劫罪、抢夺罪的重要特征。

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巨大”,若将数额巨大的财物认定为数额一般的财物进行窃取,不构成盗窃罪。例如:甲在田间看到地里种着西瓜,偷了一颗大快朵颐,后来得知是乙种植地为了科学研究的天价西瓜,甲不构成盗窃罪。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从几个方面了解盗窃罪

二、行为类型

除了普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刑法》还规定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盗窃类型

多次盗窃

两高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中若是基于同一个犯意,在同一个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的,属于一次盗窃,例如:在公交车上连续盗窃数个乘客的钱包,属于一次盗窃。

入户盗窃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时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只构成普通的盗窃罪,不构成入户盗窃。例如:甲请乙到家中做客,乙发现甲书桌上的钢笔十分昂贵,于是装在自己兜里带走,不构成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其中只要求携带,不可以显示,更不能使用,否则转化为抢劫罪。

扒窃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其中扒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成立盗窃罪,例如:小偷在公交车上偷窃乘客甲的钱包,其他乘客乙丙丁都看到了,小偷的行为也构成扒窃。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从几个方面了解盗窃罪

三、既遂条件

上文提到,只要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就成立盗窃罪,只有建立了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才成立盗窃罪既遂。即只有对财物取得了控制,盗窃罪才既遂。

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例如,甲欲将乙停在楼下的自行车骑走,刚上去就被乙拉住,甲没有排除乙对自行车的支配,是盗窃罪未遂。

具体来说,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财物,只要求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可以与其保持一定距离。例如甲偷得乙的皮箱后因为不好带走仍在旁边隐蔽的草丛里,等没人的时候过来取走,仍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在状态上,要求控制要达到平稳状态,在上述例子中,甲将偷来的皮箱放在路边,被人捡到送给警察,此时不构成盗窃即遂,因为甲没有取得对皮箱平稳的占有。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从几个方面了解盗窃罪

数额在盗窃罪中的地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这是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具体确定。

其中,“数额较大”不是犯罪成立数额,而是犯罪既遂数额。例如:甲盗窃了乙500元,不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未遂,而不是无罪。

其次,“数额较大”不是纯粹客观要素,而要做到主客观相统一。例如:甲以为乙的手机值8000元,偷到手后发现是山寨机只值800元,不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未遂,而不是既遂。

其他四种盗窃类型

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其他四种行为类型的意义在于:第一,实践中对普通盗窃罪的未遂很少处罚,但是对这四种类型,即使未遂也应当处罚;第二,这四种行为类型保护价值不大,但值得保护的财物。

犯罪成立的标准: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值得保护的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其他四种盗窃类型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例如,甲乙是生意对手,甲偷偷翻进乙的住宅里想盗窃乙公司的年度方案,虽然一份方案价值不高,但仍然构成盗窃罪。

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盗窃到值得保护的财物。上述例子中,若甲拿到方案还未出门就被发现,成立盗窃罪未遂,因为其属于入户盗窃,所以即使是未遂犯也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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