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00:15:10

也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解读

也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解读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一、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解除是合同法独有的制度,而其他终止的原因则是债法通用的债的消灭原因。另一方面,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因此,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如果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发生合同的解除,此类合同应该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垂的,依照其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无论是由双方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则该解除权消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事后不得再主张解除。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可见因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当事人若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

第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过,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虽然合同的解除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但可以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因为在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的拘束,而愿意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同伙伴,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寻求解除合同的补救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对应。同时,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所应负的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违约方作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

因为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方式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流程也是不同的,下文分为三种类型为大家介绍合同的解除程序:

第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取决于双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权的存在。而双方意思一致的达成一般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双方协商一致时,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但当事人也可另行约定合同失效的时间。此外,在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

第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解除权是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使合同失效的权利,按其性质来说,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6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这类合同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应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解除。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在因一方违约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在依合同约定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解除权的归属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来裁决。

三、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前提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明确了合同单方解除即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履行期限届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其不得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违约方不是合同单方解除的权利人。按照上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合同双方当事都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外,违约方都不是合同单方解除的权利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175页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 已明确写道:“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 分别写道: “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 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既然合同的违约方不是合同单方解除的权利人,违约方就不得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违约方行使了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正如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 所写道的那样:“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 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否则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既然无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违约方违法行使了合同单方解除权, 即:违约方向守约方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那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对这一解除合同通知书,守约方不论是否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违约方违法行使这一合同单方解除权, 也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违约方违法行使这一合同单方解除权法律后果的否定,符合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这才是维护市场交易和财产关系稳定的需要。

综上,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异议期的规定,合同的违约方不是合同单方解除的权利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