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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轻伤赔偿金,公交公司赔偿乘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8 00:52:09

绿色出行深入人心,乘坐公交省钱省心。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公交公司又被认定无责,受伤的乘客能否要求其赔偿?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居民皮女士乘坐公交车外出。车辆行驶至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大道时,与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皮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以及双下肢软组织损伤。经交警认定,小客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皮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近80天才得以出院。事后,皮女士本想找客车司机毛某赔偿,但毛某避而不见,无奈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系毛某不按规则行驶造成,公司无事故责任,故应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受伤,公交公司“无责”也要“买单”

图为事故现场图片

双方协商无果,皮女士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皮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本案中,皮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毛某不按规则行驶,公交公司虽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该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确保旅客安全,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皮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皮女士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损失5.3万余元。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安全运送乘客至约定地点的义务。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若损害是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当然,乘客也可以基于侵权关系,直接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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