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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诈骗罪定罪证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20:25:11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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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面对不同罪名需要收集的证据也有所不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证据收集,罗湖法院推出《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专栏,每日转发一则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以供参考。敬请关注!


证据指引

(二十六)

诈骗罪



【刑法条文】

诈骗罪

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二十六)——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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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二十六)——诈骗罪



【证据要点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二十六)——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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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诈骗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诈骗所做的准备;

(3)拟用诈骗手段;

(4)预备诈骗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故意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

(3)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如何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4)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

(5)骗取财物的数量、价格、去向;

(6)案发时被害人的体貌特征;

(7)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证据要点二】

被害人陈述

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二十六)——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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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骗过程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沟通商谈过程;

(2)对诈骗行为的认识(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3)犯罪嫌疑人诈骗受害人财物的方式、手段;

(4)被骗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价格;

(5)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造成损失的情况。





【证据要点三】

证人证言

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二十六)——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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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




【证据要点四】

物证、书证

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二十六)——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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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


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证据要点五】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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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骗财物的估价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证据要点六】

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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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证据要点七】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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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证据要点八】

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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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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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伪造证件,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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