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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刑事律师选择谁家,枫桥经验检察工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20:02:07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如何把检察工作做得“接地气”“贴民心”?常熟市检察院在学习继承“枫桥经验”的基础上,扎扎实实结合职能定位做了创新探索和大胆实践。常熟检察官们不仅在办好案件上花时间,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实现了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这篇工作通讯介绍了他们的想法和做法,值得各地检察机关的同行们关注借鉴。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通讯员 陈雅 记者 郎建强

常熟检察院在继承“枫桥经验”精神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挖掘和发扬“枫桥经验”的精髓,将“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结合,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新规律,以群众所想、所求、所愿为重点,通过创新运用“枫桥经验”,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不但在办好案件上花时间,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

常熟检察院探索形成了社会风险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设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小组,根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承办人为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第一责任人;采取主动评估、开放评估、动态评估、全面评估的模式,做到“一案一评,有案必评”。近三年来,该院发现风险预警防控案件43件,由于处置果断及时,成功将矛盾稳控于原始状态,消灭于萌芽之时,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发生,夯实了社会维稳基石。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同时,该院坚持“枫桥式”息讼方法,注重司法办案与普法教育并行,司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同步,让案件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真心信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如在办理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时,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详细阐明案件事实理由、处理程序及法律依据,以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理解、信任与支持,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突发性、偶然性、社会危害较低的轻微刑事案件,常熟检察院把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组织双方家属、乡邻参与到其中,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搭建沟通交流桥梁促成刑事和解。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为了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常熟检察院引入了专业第三方力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评议员、特约检察员、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有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纠纷解决之中,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司法资源的不足,又因社会第三方和检察院与信访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立场中立客观,提出的解决方案信访人更容易接受、信服,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近年来,该院通过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28件,办理申诉案件127件,有效破解闹访、缠访、无理访难题,切实守住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真正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常熟检察院更创新推出“1+N”多元化司法救助工作法,切实将经济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医疗卫生、未成年人教育、民政救济等社会救助相链接,形成救助合力,把检察院一家的“独角戏”,变成多个单位共同扶危济困的“大合唱”。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坚持线上司法救助与线下息诉罢访相结合,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适时开展“修复式”“开锁式”“劝慰式”心理疏导,力求做到既解决当事人困难,又能息诉罢访,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此外,该院还创新成立了犯罪预防中心,开展全类型犯罪预防,积极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新机制,打造具有常熟特色的检察预防犯罪体系。通过分析研判近年来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探究不同类型案件发生的规律与特点,预测预警犯罪发展趋势,对于重点领域、特定行业以及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高发性、多发性案件进行专业化预防普法,提升群众的法治理念,避免相关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预防中心成立以来,先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公经济领域等方面开展针对性预防9次。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常熟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有机结合,将“依靠群众、化解矛盾、预防犯罪、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枫桥新经验,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常熟落地生根。

常熟创新“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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