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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15:27:08

本院根据张顺华的申请于2020年6月10日裁定受理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日指定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为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8日前,向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金鹰世界中心写字楼3002室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俞正德,电话:13909636377;联系人:周旋,电话 15556347125;邮编:2410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有权参加。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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