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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收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12:49:10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曾任中兴通讯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杰瑞股份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的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一事,引发全网关注。在关注事件本身外,鲍毓明和李星星(化名)的收养关系也引发网友质疑。

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12月发布的《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达1.6万人,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占孤儿总数的5.3%。

在中国如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为何“非法收养”屡见不鲜?

如何办理合法收养?

收养、送样双方都有详细规定,要准备的材料不少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相关法律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简称《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着具体的条件限制。其中,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四个条件。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个条件。

此外,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还需满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三个特殊条件。而对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合法收养AB面:被家庭收养孤儿占总数5.3%,律师称部分法条已滞后

红星新闻记者以收养人的名义,咨询户口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了解到,针对被收养人身份的不同,办理方式也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收养人为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收养人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民政局了解具体办理程序;二是被收养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时,需前往被收养人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三是被收养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时,需携带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前往社会福利机构办理。

收养人提交材料:

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根据民政部官网显示,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同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而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提交材料: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合法收养登记情况如何?

2018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15143例,占当年全国孤儿总数4.41%

据民政部在2019年年初举行的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目前(发布会当日),全国共有孤儿34.3万人。34.3万孤儿中,社会散居孤儿27.5万,占总数的80.2%;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6.8万人,占总数的19.8%。同时,据统计,2014年至2018年五年间,全国共办理收养登记97819例。

此外,从近十年来的数据变化来看,中国收养登记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44260例,到2018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15143例,仅占2009年办理收养登记量的34%。按照以上公布数据计算,全国办理了收养登记的约占孤儿总数的4.41%。在该场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曾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以及‘二孩’政策的调整,现在遗弃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少,同时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民生兜底保障相关政策的出台,家庭送养意愿在降低。”

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12月发布的《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我国孤儿数量连续六年持续减少”,2018年全国共有孤儿30.5万人,比上年减少10.5万人,下降25.6%。《报告》也同时指出被家庭收养的孤儿1.6万人,占孤儿总数的5.3%,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为何仍存在“非法收养”行为?

立法初衷为限制送养,却也催生“非法收养”

“从现实情况看,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完成收养登记的家庭,就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孤儿总数,相对来说数量比较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从立法初衷来看,相关法律对于收养人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方面是有效保障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限制送养行为的大量发生。对于有送养子女需求的家庭,特别是由于家庭困难造成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公益组织寻求帮助,切勿轻易将子女送养。

同时,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系1991年颁布实施,自1998年修正后至今,很多条款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相关法律对于收养人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有利于保护收养儿童的合法权利,但现实中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形较少,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由此,也催生了不符合收养条件且未经登记的“非法收养”情况出现。

并且,郭刚表示,不论是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还是民间传统观念认为送养后与原生家庭再无关联,都导致原生家庭对于送养子女缺乏关注,且收养家庭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难以保证。

对于此类问题,陈逢逢建议,养子女在与收养人建立收养关系后,原生家庭应建立定期联系,关注送养子女的生活状况,如出现相应权益受到损害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寻求帮助。同时,在建立收养关系后,可向收养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邓文博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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