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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及其变化情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01:30:08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及其变化

现行刑法(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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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人公司中非股东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股东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内容即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本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重大修改,将原来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对三档均增加了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数额在五千到一万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巨大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于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这样,职务侵占罪的较大就是6-100万,大于100万的为巨大。至于特别巨大,目前法律并未规定。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及其变化

2021年6月17日,两高联合下发《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其中(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账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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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最高法2013-14号以及根据此编写的上海高院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与最新的规定冲突,被废止,但是当时的量刑规定可以帮助大家知道当时的量刑尺度。现附录于下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及其变化

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号(已废止)


第九节 职务侵占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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