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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交通事故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0:35:11

特约律师 王瑞雪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的以案说法(二)

笔者的朋友甲某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甲某在乘电动车出行时,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摔倒受伤,为了尽快获得抢救治疗,甲某直接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医院为其出具诊断证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整个治疗过程中,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到医院查勘,肇事车主也未进行探望。甲某住院初期,受伤的部位出现多处於青,但出院时,於青基本消除。保险公司、肇事车主、甲某准备协商解决时,甲某发现自己的眼睛看不清东西,而且情况时好时坏,故而又去眼科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为“眼挫伤”,并为其出具了眼部的详细检查报告单。甲某因眼部视野范围受损,担心有后遗症,故而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甲某眼部的伤情是出院以后,间隔一段时间才诊断出的,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还是其他意外导致?还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对诊断的结果原因存在争议,故而三方在赔偿方面出现争议。实践中,伤者一开始因医院的等级、设备的配置等情况,有些伤情是无法诊断出的,需要后期转到更高一级的医院方可诊断出。但是这种情况下,伤者如何为自己维权呢?接下来,我们就甲某案件中,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一、保险公司不去现场查勘对伤者后续赔偿是否有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确定两点: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交警处理是必须的,如果肇事方不报警,伤者自己要也报警处理。虽然双方私了比较省事,但没有报警记录,交警未出警取证,事后将难以恢复事故现场,难以还原事故真相,如果一旦再产生纠纷很难处理。二、赔偿处理依据的是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要确定事故的起因、现场、双方行驶路线,同时对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认定,最终对双方事故中所承担责任进行划分,各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直接影响后期的赔偿。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是否现场查勘,对事故责任划分是没有影响的,对无争议的伤情诊断后续赔偿也没有影响,仅仅对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初诊遗漏诊断项目,会产生赔付金额多少的影响,比如本文开始的案例,由于眼部受伤未在住院病历中体现,导致后期发生争议。

二、如果保险公司不去查勘,伤者需要如何保留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得知,前六项证据证据我们自行是可以收集到的。伤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如本案中甲某遇到保险公司的人员不去查勘,眼部受伤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的情况,就要通过自身取证来证实。

现在很多人都在使用智能手机,可以充分利用手机上的功能拍照、拍视频,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与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形成的微信、短信、彩信、电子邮箱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损失的物品需要留存原始物品作为物证。接下来,就常见的几种证据采集,提出几点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拍照。

1、拍照时不能开美颜功能。美颜功能无法客观全面的反映真实的伤情,比如受伤时面色会变化、於青部位会美白等,导致照片的证明力大大降低。

2、拍照要全面。最好有近景特写、有远景,可以选择从远到近拍摄,要拍到医院名称、科室、床位、住院床头卡,伤者全貌,最后再来几张受伤部位特写照片。

3、伤情有变化要加拍。如果刚入院时没有於青和肿胀,后期有显现,伤情有变化,一定要记得加拍几张。

4、日期一定要加上。在拍照过程中,要把拍摄日期加上,这样的证明力最强。

5、切记不要随意加工和裁剪。照片成品后,要保持照片完整性,不得随意利用修图软件进行加工和修改,否则照片不是证据,而成了再加工的“艺术品”。

(二)拍视频。

1、勿带音乐。有人些比较喜欢用当下流行的软件配乐制作,这样拍的视频存在加工处理的问题,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不易被采纳。

2、拍摄时减少晃动。拍视频时往往是手动拍摄,画片难以保持稳定,建议拍摄时,提前想好拍摄内容,变动拍摄内容时手机移动速度放缓,尽可以保持画片稳定。

3、其他同拍照片一样。其他的内容可以参照手机拍摄。

(三)生成聊天记录

1、通知保险公司或肇事者入住医院。保险公司接报案后,会有工作人员与报案人员联系,最好记住肇事车辆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果无法获得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的客服电话,告知伤情及入住医院,也可以直接告知肇事方这些信息。

2、如果联系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肇事者时,可以将伤情照片通过彩信、微信的方式发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肇事者,也可以用文字描述对伤情进行描述。

(四)留存原始物品。

在事故中损坏的物品,可以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比如,电动车损失、眼镜、手机、衣物、其他物品等。人受伤的情况下,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抢救人员,故而容易忽视这些损坏物品的保留,一旦有时间处理这些物品时,一定要先通知保险公司及肇事方,确定损坏物品的价格,避免自行处理后,无法证明这些物品何处受损?损失价格?

三、伤者提交的医疗票,能全部得到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医疗费发票出具的主体必须是治疗机构,通常还需要结合就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的具体内容确定,与交通事故治疗有关系,方可以赔偿;如果仅有医疗费票据,没有相关就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无法说明医疗费产生的合理性,医疗费不能得到赔偿。举个例子,伤者丙某腿部受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要定期复查。在提交的复查医疗费单据中,有肠镜检查的票据,有腹部彩超检查的票据,还有一堆购买中药的票据,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和门诊手册。丙某虽口头称是医生要求做的检查项目,但是没有提供就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腿部受伤复查,通常只做腿部CT、X线检查,不会做肠镜检查、腹部彩超检查,显然已超出日常认知范围,故丙某属于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是不能得到赔偿。

其次,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非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比如医院要求出院后继续服用的药品,伤者为图方便,可能会在就近的药房、诊所购买,也有的伤者会根据广告、其他患者的用药疗效自行购买一些非处方药物如:钙片,活血化於的药物。第一种情况,有医院的医嘱,说明购买药品进行治疗是必要的、合理的,通常可以获得赔偿。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没有医嘱,是否属于治疗所必须的或合理的用药存疑,当保险公司或肇事者,对其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能会提出鉴定其合理性,如果鉴定属于不合理、非必要用药,是得不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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