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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天津市静海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04:18:05
拘禁李文星的传销团伙将被公诉 律师:其溺亡的水坑管理者亦应担责

发现李文星尸体的水坑(图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6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李文星家属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此前李文星家属诉BOSS直聘网站一案已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撤诉。另据记者了解,家属将对拘禁李文星的传销团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7年5月,大学生李文星通过“BOSS直聘”网站找工作,后被骗入天津“蝶贝蕾”传销组织。两个月后,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G104国道旁一个水坑里被发现,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5月,天津静海区检察院对涉嫌拘禁李文星的6名“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提起公诉。

李文星家属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家属准备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但包括拘禁李文星的传销组织成员,还包括将李文星送往车站的黑车司机、李文星溺亡的水坑管理者等。

王殿学认为,李文星的死与“蝶贝蕾”组织的非法拘禁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李文星没有死在拘禁场所里面,但如果李文星没有误入传销组织,他就不会在逃出传销组织的过程中死亡。

“尤其是李文星在‘蝶贝蕾’组织中被非法拘禁,他的身体、心理都处于一种非常不好的状态。”王殿学表示,家属要求法院依法从重对“蝶贝蕾”传销组织人员进行量刑。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殿学认为,李文星的死亡与非法拘禁有关,属于酌情从重的后果,但由于李文星不是死在传销组织中,不容易评价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中,李文星家属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传销组织毁坏的笔记本电脑(价值约3000元)以及缴纳的2900元传销产品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费用。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7年7月12日,传销组织为了避免暴露,转移犯罪地点,安排将李文星用一辆黑车送往天津南站返乡,途中,趁该黑车司机下车吃饭,李文星在忍受饥饿与多日折磨的虚弱状态下逃脱,两天后,李文星的尸体在水坑中被发现。

李文星为何要逃脱?逃脱之后又为何死在水坑之中?目前其死前行踪仍然成谜。2017年10月,天津警方在通报中判定李文星“系意外落水后溺水死亡”。

王殿学指出,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可以超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所以考虑将黑车司机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我们也是希望见到这个司机,向他询问有关情况。从法律上讲,由于双方存在一个合同,该黑车司机没有尽到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王殿学指出,在李文星失踪以后,该司机也没有及时报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对于李文星溺亡的水坑,律师认为,由于水坑附近没有相关的警示标识,相关产权人和管理人也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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