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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专业刑事律师排名前十,武汉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00:31:10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XX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XX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秦某某与秦某1系邻居,两家素有矛盾。XX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秦某1因秦某1家散养的鸡在被告人秦某某家中吃东西而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在被告人秦某某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13号的家门口处发生肢体冲突,当时被告人秦某某用其吃饭的瓷碗,将秦某1面部砸伤出血,后双方被人劝开。经鉴定,秦某1的伤情主要为面部创口16.5cm*0.2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中度),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XX年12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秦某某家门前地面瓷碗碎片、血迹等物证照片,被害人秦某1陈述,证人何某、秦某2、秦某3、熊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秦某某基本信息,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致秦某1一处轻伤,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处缓刑。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同意上述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XX年4月16日,经武汉市蔡甸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某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酌情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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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刑事律师辩护 湖北故意伤害罪判多久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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