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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岁故意伤害罪判几年,刑法中对未成年的有关保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23:41:05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近几年,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讨论越来越多,每每出现这些问题都会登上各大媒体热搜。近日,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引发热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

但是在上述法律规定无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保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哪些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第一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第二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罪名,第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治声音】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罪名

就针对犯罪构成和量刑而言,分为以下13个罪名:

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8.【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治声音】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主要有5个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一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是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四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学校在怀疑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有报警的义务?

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于2020年5月7日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学校没有报告情况会产生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法治声音】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分享三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案例一:许某某等人强奸案——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10月15日,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张某猥亵儿童案——学校负责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

张某,原系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

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三:孙某汝强奸案——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被严肃追责

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日,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同年3月21日,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经查,孙某汝曾于2021年10月带孙某某在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另据查证,该门诊部不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许可。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门诊接诊医务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问题后,向卫生健康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建议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追责。卫生健康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治声音】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



转载自河源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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