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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摩托车交通事故最新,赤水摩托车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22:59:08

6月19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制度曝光了渭南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起都是因为驾驶人喝酒和骑乘人未戴安全头盔,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毁。

渭南交警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骑乘摩托、电动戴头盔,关键时刻保命。为了您和他人幸福,请勿以身试法!您若不信,风里雨里,渭南交警在各大路口天天等你。

案例一:二次饮酒无证驾车被查处

2020年6月9日10时15分,一辆摩托车行驶时因未戴安全头盔被白水大队西固中队民警拦停。待车辆靠边停稳后,民警示意驾驶人熄火,并请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满脸通红,说驾驶证忘记带了,其身上还散发着酒味,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民警随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2.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夏某带回做进一步调查。经民警调查发现,该驾驶人夏某于2019年2月因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摩托车已经被处罚过,至今仍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这次又因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处,等待夏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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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隔夜酒”被查,也是醉驾

2020年6月4日早上7时20分许,白水大队西固中队民警在对唐某某驾驶的一辆蓝色号牌为陕EXP86*“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检查时,驾驶人一打开车窗,民警便闻到驾驶室内有浓浓的酒味,怀疑驾驶人可能喝酒了。便让其配合检查,当场通过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出酒精含量数值超过80mg/100ml毫克,随后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8/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过进一步询问得知,唐某某于6月3日晚上喝了酒,认为自己喝完酒回家睡一觉后就没有什么事情了,6月4日一大早就准备驾车去上班,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道路行驶,万万没想到刚上路行驶,就被交警查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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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醉驾

6月4日凌晨,澄城交警大队冯原中队民警在冯庄路刘家洼街附近,发现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上2男子均未戴头盔,要求摩托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同时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可是,摩托车驾驶人极不配合,驾车行驶近一公里,最终,才将摩托车拦停。民警走近摩托车,发现两人都有酒味。经对摩托车驾驶人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

据刘某交代,他与朋友在刘家洼街道饭店聚餐饮酒,“自己喝了4瓶啤酒,还喝了1两多白酒”,随后驾车送朋友回家,没想到离朋友家不远处遇到交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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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未佩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酒驾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杏林中队在赤水街道镇政府门口设立检查点进行夜查整治行动,发现一男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沿华州区赤水街道由东向西行驶,民警便对其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驾驶人散发出浓浓的酒味,并且无法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此时民警手中的电子酒精测试仪红灯闪烁,显示驾驶人有酒驾嫌疑。经过吹气式酒精检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7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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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小客车驾驶人涉嫌酒驾

2020年5月18日21时00分,肖**驾驶陕A8***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与崇业路十字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试酒精测试结果为6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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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两车相撞安全头盔能保命!

2020年03月15日20时39分,杨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BL9**#“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独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水县北矿社区铁路道口东侧处时,因不具备超车条件超车,侵占对方路面,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勾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勾某腿部受伤,两车受损。经办案民警赴医院了解,勾某按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腿部仅受轻伤,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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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这就是安全头盔“戴”与“不戴”的区别!!!

2020年04月24日19时许,未戴安全头盔的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州区赤水镇小涨社区城里村城东组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佩戴安全头盔史某某驾驶的陕EN***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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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未戴头盔,造成伤人事故!

2020年5月3日17时许分,李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B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大荔县东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官池镇小元村一组路口时,与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驶入东张路张某驾驶的绿驹牌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未戴安全头盔的张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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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造成脑震荡!

2020年04月19日14时53分许,王某驾骑“陕E0298032#”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刘家卓路)耀卓村村道由北向南横过高速引线拟进入冯雷路段时,与沿高速引线由西向东直行朱某驾驶的陕AF**R5“福特”牌小型轿车相擦挂,造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王某轻微脑震荡,面部多处软组织擦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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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未戴安全头盔,事故中头部受伤

2020年04月23日12时13分,陈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州区赤水镇瓦辛路马庄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刘某驾驶的陕ES***0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头部受伤,肋骨骨折 ,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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