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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临漳县刑事案件律师,监狱在刑诉中的职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07:57:06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

明知违法 被动执行也担责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是否与普通工作人员无关?党委会会议纪要、办公会会议纪要,面对各类重磅文件,坚决执行会有风险吗?下面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首例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获罪案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

2012年,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公众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府相关领导开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维稳为由,允许开发商给两个小区增高楼层。之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和该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给新增楼层办理了许可证,使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经过测算,形成违法收入1806.8378万元。

案发后,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又一起因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被判滥用职权罪!这次是法制科长!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工商局作出违法的局长办公会决议,由时任该局法制科科长赵中华做会议记录。在明知局长办公会决议违法的情况下,并未对该违法决议提出异议,时任分管副局长马江维甚至采取在会议记录上添加“与其无关”的相关文字的方式逃避承担责任,主观过错明显,造成应该对XX加油站行政处罚的罚款59万余元放弃执行。

案发后,法院以赵中华系法制科科长,具有对该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对违法的局长决议没有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

看过以上案例,也许很多人觉得夏某、赵某等人太冤了,认为他们并没有从中获得好处,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决定,不至于犯罪。在上级领导要求执行错误甚至明显违法的决定时,下级该怎么办?不执行呢,岗位难保;执行呢,又有违法风险,看看公职律师怎么说?

“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这种两难的情形,《公务员法》实际已经给出了解决方案。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滥用职权罪的“权”需要多大?

《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规定用但书的形式规定了执行 “有错误”和“明显违法”两种上级决定会承担不同的责任情形。对责任的认定,《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刑罚。”

公职律师提醒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时刻守住“法治”这道底线,为单位、为自己负责。服从上级更要敬畏法律,要将法律至上原则铭记在心,法律至上才能不唯上。敬畏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曾敏;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绵阳监狱(案例分析由绵阳监狱公职律师何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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