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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2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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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伪造背书进行票据诈骗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就会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对犯罪分子怎样处罚,要依据诈骗数额而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伪造背书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不法分子伪造背书实施诈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果诈骗数额达到较大,就会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据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2、例如数额较大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背书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二、什么是票据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一、伪造公证书的追诉时效是多长


伪造公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而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公证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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