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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重大刑事案律师团队,男子服刑26年获无罪申请国赔1100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16:51:10

服刑26年后,云南弥勒县男子何学光被无罪释放。今日下午,何学光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1100万余元国家赔偿,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和原案件承办人公开道歉。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周思雅)服刑26年后,云南弥勒县男子何学光被无罪释放。此前,何学光因被控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11月18日,何学光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今日下午,何学光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1100万余元国家赔偿,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和原案件承办人公开道歉。

男子服刑26年后被无罪释放 今申请国家赔偿1100万余元

今天下午,何学光与家人前往云南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国家赔偿。受访者供图

被控故意杀人判处无期

26年前,时年24岁的何学光被控故意杀人。

检方指控,何学光因被弥勒市(原弥勒县)勒色村的人用石头砸伤,产生报复之心。1994年4月2日,何学光携带捆绑好的炸药及电筒朝勒色村方向走,发现对面有人走来,认定是勒色村人,随即用火柴点燃导火索,(将炸药)朝对面来人抛去,并当场将其炸死。

判决书显示,上述事实系经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火柴梗1根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995年12月,红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何学光无视国法,为报复而用炸药炸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何学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996年4月,云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称案件证据不足

服刑期间,何学光始终拒绝认罪,并不断提起申诉。

何学光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梳理在案证据后发现,该案证据不够充分,事实不够清楚。重新收集证据后,2008年5月20日,何学光向云南省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

申诉书显示,何学光认为,自己无作案时间,办案人员未对证明何学光不在场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火柴梗一根,但并未对火柴梗进行指纹鉴定,申请对火柴梗进行指纹鉴定。此外,该案口供系审讯4天5夜后何学光被迫认罪,其他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何学光有犯罪事实。

何学光在申诉书中提出两个申诉请求,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201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院发布该案再审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何学光不服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男子服刑26年后被无罪释放 今申请国家赔偿1100万余元

再审决定书。图源裁判文书网

重审宣判无罪今提起国家赔偿

今年9月23日,红河州中院做出重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何学光于1994年4月2日使用炸药将被害人炸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直接证据只有何学光的有罪供述。在案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仅能证明本案发生时间、地点、后果及何学光懂得爆破技术并持有炸药等物品,并不能证实何学光故意杀人的事实。

此外,何学光的有罪供述是在长时间疲劳审讯后作出的,该供述不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即推翻了所作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何学光故意杀人依据。

故红河州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何学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学光无罪。

11月18日,何学光案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今日15时许,何学光向云南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00万余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和原案件承办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此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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