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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杞县刑事律师事务所,河南杞县刑事律师事务所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2 03:04:11

编者按:

4月25日下午,河南省检察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发布3起河南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河南法制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今天,我们推出系列报道第2篇《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 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

河南省检察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② | 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案件回放:团伙犯罪,印制非法出版物1900余万元

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徐某等四人在未得到印刷资质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五个分散隐蔽的盗版书窝点,六条生产线大量非法生产畅销书籍、教材等盗版图书,并使用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快递方式流入全国市场,形成了排版设计、印刷、粘胶、装订、销售为一体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团伙。

在非法制售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等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多处盗版书窝点排版、印刷、装订盗版书籍;被告人鲁某为盗版书窝点提供印刷、装订设备和技术人员,并给予技术支持;被告人章某在郑州某市场制售盗版书CTP版,交给盗版书印刷窝点;被告人端木某三人在郑州荥阳广武镇开办印刷窝点,印刷盗版图书封面;被告人王某等组织多名人员,在开封市仇楼镇开办盗版书印刷窝点,通过章某提供的CTP版印刷盗版书籍散页;被告人卞某等人在周口市王集镇开办盗版书印刷窝点、被告人陈某等组织多名人员,分别在开封杞县平城乡、葛岗镇开办盗版书装订窝点,将端木某等人印刷的书籍封面、书籍散页装订成册后交由徐某等人对外销售。

经鉴定,印刷非法出版物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

检察履职:抓捕横跨三市四县 审判环节坚持罪刑法定

审查逮捕 主动引导侦查,深挖窝案串案。2020年12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以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郑某的行为主要是切割、装订、粘胶、制作盗版书,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且其制作盗版图书的事实亦未查清,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围绕盗版书籍来源、装订设备来源、盗版图书去向等方面,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主动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陆续抓获郑某的上游“老板”,挖出一条横跨三市四县的链条式侵犯著作权窝案。审查逮捕中又通过立案监督、追加逮捕等方式,对幕后老板监督立案,对投资管理人员追加逮捕。

依法不捕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分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周某等五名零售商,销售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出版、发行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从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有着明确的区分,对于不是复制发行盗版产品的源头、仅仅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特别是一些销售盗版图书的小商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打击过重,不能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等同。本案中,周某等零售商贩,平时无销售账本等记录,违法所得数额无法确定,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不能达到法定数额,盗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 注重释法说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本案涉案人数多,分工合作明确,审查起诉环节,多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仅仅只是印刷和装订了一些书籍,作为打工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避重就轻、互相推责,认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官针对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讯问策略,耐心就侵犯著作权的含义以及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区别进行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逐步认识到印刷和装订盗版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触犯了刑事法律,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分别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综合保护 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河南三家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收件验视制度及验视寄递物品责任,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其履行对图书运输的监管职责,遏制物流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30日至11月30日,杞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徐某等22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杞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等22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百万元不等,印刷、排版、装订、覆膜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21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张帅等四名被告人因缴纳罚金困难提出上诉,2022年2月9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六部门联合办案 实线全链条打击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价值巨大、盗版种类繁杂、危害范围广,本案的办理有利于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排版、印刷、装订、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犯罪的认定,准确定性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办理一起案件,实现对制作、销售盗版书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净化出版书籍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全案审查、全流程监督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立案监督、追捕、不批准逮捕等方式监督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对各环节参与犯罪的人员应追尽追、全面惩治,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彰显检察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心,对著作权的综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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