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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方略是否正确,因信访引起的寻衅滋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9:53:09


寻衅滋事罪——非法信访头顶悬着的“炸弹”

本文作者: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补位


信访人员因反映诉求而被以寻衅滋事立案追溯,基本上是在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废除1957年开始神效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后的事情。


之前,由于劳动教养由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并执行,不需要经历检察院、法院司法审查,限制人生自由时间最长可至3年,惩罚力度并不弱于一般的刑事处罚,故备受承担维稳工作第一担子的公安机关偏爱,屡试不爽。


2013年12月,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单靠行政处罚显然并不能震慑一部分信访人员,于是,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及时补位。


相关判决的数据也予以了印证。


边界线


客观地说,信访的人中,的确有一部分人是无理取闹,相关部门也是处于无奈。


前些年,信访甚至衍生了一个新的行业,不少人乐此不疲,每到重大节假日会议期间便开始“外逃”,属地部门只得派工作组到省会、甚至北京接访,施以恩惠,好言相劝或者连蒙带骗先把人带回再说。


准确地说,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依法依规行事自然无任何问题。


目前,对于非法信访,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因涉嫌寻衅滋事而被追诉。


非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


虽然目前已经对于越级上访是否属于非访,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但显然,信访局并没有将越级信访规定为非法行为,也不可能如此规定,仅是言明不予接待。


另,《信访条例》对此也有规定,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而且,从性质上来说,后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前者则连规章都不是,充其量是规范性文件,效力强弱不辩自明。


依法行使信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然应当鼓励,并不需要担心所谓“因访获罪”。无理取闹式的闹访、缠访,从利益考量来说并不值当,折腾成癫狂状态的不少,最终苦了自己。此外,对于多次非法信访的,若政府一旦动真格,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若以信访为要挟,向地方政府索取财物,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相关案例并不鲜见。


寻衅滋事罪——非法信访头顶悬着的“炸弹”


案例1


陈德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德富,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住威宁自治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7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赫章县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


2009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德富家中的一头价值7000.00元左右的耕牛被盗,2009年9月13日,陈德富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报警,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0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因该案未侦破,陈德富多次以该案未处理为由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要求威宁自治县公安局赔偿其耕牛被盗的损失14万元。迫于信访维稳工作压力,2014年2月21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给予陈德富司法救助资金2万元,陈德富领取救助资后承诺停访息诉。


之后,陈德富又以其耕牛被盗一事多次上访,要求政府各级部门赔偿耕牛被盗的损失14万元,期间陈德富多次被行政拘留。


2014年12月9日,陈德富再次到北京非访要求赔偿其耕牛被盗的损失14万元。


2014年12月14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对陈德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陈德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陈德富被释放。


陈德富被释放后,继续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并要求:


一、要赔偿她家被盗的牛14万元,并要求16个县长签字;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她,把她头发剪掉,要赔偿她138600.00元;

三、要让其不上访,除非把天安门的红旗换成黑旗,除非把天上的卫星扣掉,否则她就要上访。


迫于信访维稳工作压力,2016年威宁自治县××街道办事处帮助陈德富办理养殖场并给予其60000.00元的资金补助,同时给予其6000.00元扶贫救助款。


2016年10月26日,陈德富之子黄某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查获,黄某某与交警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黄某某被交警工作人员控制并带上警车,后陈德富以交警工作人员打伤黄某某为由继续上访,要求交警队赔偿6万至100万元不等数额,并要求竖立永久固定广告牌写明交警打错人。


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调查,交警一中队工作人员并无殴打黄某某的行为,2018年1月11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对黄某某被殴打一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陈德富不服该决定,2018年2月25日又到贵阳,以此为由电话要挟政府人员,称“不走司法途径,不解决要到北京上访”,并要求政府解决其儿子被打伤等诉求。


法院判决


经审理,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陈德富以各种无理诉求为由,多次以上访、缠访、闹访行为为手段,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富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德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寻衅滋事罪——非法信访头顶悬着的“炸弹”


案例2


孔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孔强,男,1963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20日被逮捕。


检察院指控


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孔强因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后经法院一、二审判决携带上访材料,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并先后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书面训诫69次。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先后因孔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对其行政拘留6次。


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孔强在开全国两会、党代会以及各种重要会议期间,以进京非法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要挟,以生活困难、母亲生病为由,先后9次向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索要人民币共计18000元。


2017年5月11日该购买火车票,欲从济南到北京非法上访时被抓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强因与原工作单位存在劳动争议,该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发泄不满情绪,制造社会影响,再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然多次非法上访,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孔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北京非法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相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孔强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强敲诈勒索的数额以本院查明的事实认定为7000元。


关于被告人孔强所提其到北京市不是非法上访,其没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训诫仅有6、7次等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孔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等证实孔强因违规上访被训诫及行政拘留,相关证人证言等亦予以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孔强多次故意在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违规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孔强在信访过程中收取街道办事处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孔强以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向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孔强曾因进京非正常信访被行政拘留5次,累计拘留时间47天,鉴于此前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本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年9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孔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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