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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刑事辩护律师哪里找,日照有哪些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5 10:48:38

承办律师:孟凡壮

办案结果:

2020年5月22日,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4日,因检察院不起诉,该区公安分局对宋某予以释放。

案件回顾:

兼职不慎 误入歧途

2020年3月底,宋某在手机QQ中看到一个兼职群,上面写的广告是手机刷单,宋某就加了一个愿意提供“兼职”的人的微信,但其并不知道这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职业。对方让宋某提供两张银行卡,并绑定支付宝,用于网上刷单,表示提供一张卡给150元。宋某提供银行卡后,完全由对方在电脑上操作,宋某并没有实际参与,对方具体做了什么,宋某也不知情。其实,为宋某提供所谓“兼职”的是一个诈骗团伙。2020年4月1日15时20分许,该诈骗团伙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诈骗了张某某37万余元,而宋某提供的银行卡恰是被用于诈骗资金的转移。本案中,张某某被骗的资金中,有41000元是通过宋某的银行账号和支付宝进行资金转移的。

家属拖延 宋某被捕

2020年5月22日,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X市某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捕之后,宋某的父母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聘请律师,而是想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结果浪费了1个多月的时间。7月6日,宋某家人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孟凡壮律师。但此时,宋某已经被批捕。

认罪认罚 无罪渺茫

孟律师接案后,于7月8日会见了宋某。会见后的第二天,便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8月24日,本案被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孟律师于8月27日阅卷。8月28日至9月3日期间,孟律师在详细研究了案卷之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但遗憾的是,这期间承办检察官在没有通知孟律师的情况下,直接带值班律师让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至此,本案宋某无罪的希望渺茫。

据理力争 扭转乾坤

在此情形下,孟律师与“刑动派”团队成员和相关专家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和论证,并向承办检察官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

第一,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带值班律师让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显违反“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规定。

第二,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承办检察官没有听取辩护人的任何意见,这明显违反“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听取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没有听取辩护人的任何意见,更谈不上协商一致,这明显违反“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量刑建议的提出”的有关规定。

第四,本案中承办检察官绕过辩护人,带值班律师让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等规定的基本要求。

这次沟通中,孟律师坚持认为本案应当不起诉。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承办检察官表示如果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向院领导争取不起诉。

全力助攻 终得无罪

本案不起诉机会出现后,孟律师抓住时机,火速与宋某家属和被害人张某某沟通。宋某家属通过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孟律师当天给承办检察官送去了《关于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为争取不起诉提供了有力助攻。法律意见书详细阐明:第一,宋某在本案中属于被欺骗而被动涉案,犯罪情节轻微;第二,宋某主观上不是“明知”,主观恶性小,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第三,对宋某不予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2020年9月24日傍晚,宋某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成功经验:

1.充分运用刑事部专业团队的力量,协力合作,集思广益,为辩护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充分运用认罪认罚相关程序性规定,据理力争,对案件的整体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始终保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持续有效的沟通,有被害人的案件,为争取到好结果,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一个重要途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承办律师简介:孟凡壮律师

刑动派经典案例|宋某诈骗案无罪辩护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盈科上海刑事部兼职律师。同时兼任上海市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读博期间,由国家公派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学交流一年。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参与国家项目和省部级项目多项。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刑动派经典案例|宋某诈骗案无罪辩护记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洪凌、张捷副主任、胡磊秘书长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近4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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