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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刑事诉讼律师团队排名,公益诉讼微课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4:03:04

大江铺长卷

时代挥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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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出镜:

黄皓翔 第五检察部(公益诉讼)副主任

马 静 第五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官助理


今天我们的介绍,将从一条鱼开始说起。

这条鱼的名字,叫做中华鲟,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距今已经有一亿四千万年的历史,被誉为水中的活化石。但因为过度捕捞等原因,中华鲟已经濒临灭绝。

为此,国家在长江入海口,设立了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已经有很多年没有监测到野生中华鲟幼体。然而,就在2019年8月6日,一条4岁的野生中华鲟,在保护区里,被人非法猎捕并残忍伤害。

公益诉讼跨区讲坛|为一条鱼 立一部法


·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违法渔具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花鲢、鲈鱼及中华鲟个体一尾。邢某某发现该中华鲟虽无活力但尚未死亡,于是就将其放入船上冰箱冷藏,打算自行食用,后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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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起长三角地区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件,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没有现有案件可作借鉴。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从2016年起,集中管辖全上海所有的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把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的检察官,跨部门地组合在一起,组建DEF守护者专业化办案团队,“DEF”即以drug(药品)、enviroment(环境)、food(食品)的首字母组合,成为defender(守护者)的英文缩写,代表这个专业化办案团队以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为己任。在这起案件中,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成立一体化办案组,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案件,赴侦察机关查阅卷宗,交流案件进展,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涉案证据;协同检索涉及中华鲟各类案件的海量信息,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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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中华鲟的生存现状、分布范围、生命周期、生态价值等信息,DEF专业办案团队赴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就上述问题进行调研交流,明确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是一种大型溯河产卵洄游性鱼类,是反映长江生态状况的重要指示性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在1988年,中华鲟被我国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10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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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难题,如何确认邢某某明知这是一条中华鲟呢?


长江上海段沿岸各个码头都竖立着中华鲟的保护宣传栏,上面清晰的标明中华鲟的外观特征和保护等级,邢某某作为从事渔业十几年的老渔民,非法猎捕的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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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光靠常人和执法部门的外观认定,就能给本案直接盖棺定论吗?当然不行,对于嫌疑人来说,主观上有概括认知即可,但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还需谨慎,毕竟还有部分中华鲟系杂交、养殖的非野生物种,而这一关键问题关系到本案的基本定性。面对这一难点,DEF专业化办案团队专门走访了上海市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了解到中华鲟种群的特性、成长环境和人工繁育过程;多次和司法鉴定研究院、价格认证部门多次会商沟通,在本市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首次探索采用DNA基因测序技术,明确了涉案中华鲟的纯正血统和鱼龄,并依据从轻兼从旧原则及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采用了旧的水生动物价值认定规则,就低认定涉案中华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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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案中华鲟的物种鉴定和发育阶段指数的相关问题,办案组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通过对涉案中华鲟鱼体进行DNA及鱼龄检测,明确其为1龄-2龄的幼体中华鲟。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新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案中华鲟涉及的新旧价值认定规范如何适用,不容含糊。办案组经多次走访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明确涉案中华鲟的价值应以捕杀日2019年8月6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不适用新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最终认定其整体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整,为科学合理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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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案件事实后,考虑到本案邢某某年龄较大且患有股骨头坏死等身体问题,DEF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履职,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保护他应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采纳了律师的相关意见,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达到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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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公益诉讼赔偿款的履行方面,办案组根据刑某某家庭实际情况,结合邢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向法院提出分期履行公益诉讼赔偿款的方案,得到了法院支持,这笔公益诉讼赔偿款全部用于保护区内中华鲟的人工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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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该案提起公诉的当天,上海人大为这条鱼专门立了一部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这在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开创了为国内特有物种立法保护的先河。这一切,都是因为这条鱼背后,代表的是千千万万需要我们予以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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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条鱼,立一部法,这在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但这绝不是小题大做,因为我们保护的不仅是一条鱼,更是我们的母亲河长江。

这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办案组通过走访调研多个行政机关和单位,依靠“外脑”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行科学界定,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作为长三角地区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发挥法治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对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尊法、守法意识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长江生态大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与守护海洋相结合,充分体现了河海共治的生态系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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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长江的重要指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办案中贯彻落实服务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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