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迁拆找律师不值啊,拆迁补偿款偏低?从实践来看,“猫腻”或许就藏在评估时点之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07:53:48

拆迁补偿款偏低,既达不到市场的平均价水平,也达不到能支撑被拆迁人重新开始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这种情况在拆迁实践中并不少见。具体情境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明显的感受到了这一点,但始终搞不清楚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接下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讲解。

01
JINGKANG LAW FIRM
律师解读
拆迁评估时点通常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拆迁补偿款偏低?从实践来看,“猫腻”或许就藏在评估时点之中


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的变动是很快的,房屋价值作为评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践中常常有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方以很久之前的价值标准计算当前拆迁的房屋的补偿价格,结果补偿款远远不能实现被拆迁人购买类似房产的需要,像这类情况,就是因评估时点错误导致的补偿过低。
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依照此规定,而导致评估结果中房屋价值的结果过低、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要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复核评估等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因补偿争议导致拖延补偿的以补偿之日为准。
实践中还有一类情况,是双方因补偿数额问题存在争议,并因此导致补偿日期远迟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应当以实际给付补偿的日期为时点,实时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被拆迁人可以理解为,当补偿之日远迟于通常情况下的评估时点时,根据原时点评估价值计算补偿,已经无法实现被拆迁人的同等补偿目的了,因此,对于实际补偿时间迟延的,应当根据当前时点计算评估价格,以避免因市场价格飞涨导致的原有补偿数额无法实现对被拆迁人的公平合理补偿。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评估时点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固定时点,还应当结合实际问题,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实际补偿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不能违背“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