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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一辩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04:20:12

辩 护 词

审判长: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张水父亲张上的委托,并经张水确认、同意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上诉人张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针对本案中定罪的伤情鉴定意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作为定案依据的,一一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被撤销。

因为山水市公安局物证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不当,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一审期间均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就刘个的伤情,委托河南一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刘个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4月21日河南一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一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依据山水市公安局物证室及一一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份鉴定意见,出具了(200)山00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0日,河南一一司法鉴定中心向了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函,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02条的规定,撤销一一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河南省司法厅,在对张上投诉一一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中,也予以确定河南一一司法鉴定中心撤销了一一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至此,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的一一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撤销,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证据已经不存在。

二、山水市公安局物证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当被采信,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的充分依据。

本案案发时间为200年0月20日,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时间为200年0月2日,山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1月2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01条、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违反了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0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此外,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于案发当天出具的CT号040407、04000及报告单诊断:右侧第0前肋不全骨折;右侧第7、1前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滑,不除外骨折。200年0月2日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0002)示:右侧多发肋骨不全骨折,右侧第4、1肋骨局部走形不自然,骨折不排除。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号:04000)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周围少量骨痂生成,考虑右侧第肋骨骨折。

以上CT显示及报告单记录,刘个胸部肋骨骨折的部位及根数相互矛盾,并且其中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号:04000)检查日期是1月20日,报告日期是在此之前的0月2日。不可能先出了报告才检查,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同意重新鉴定,说明一审法院对于山水市公安局物证室的鉴定意见持怀疑态度,不足以断定受害人构成轻伤,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贵院应当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对刘个的伤情,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前述为关于伤情鉴定的意见,其他辩护意见同上诉状。

辩护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于故意伤害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结论不应作为裁判依据的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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