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出车祸找什么律师,下班途中车祸算工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06:29:51

私下换班出车祸,法院认定属于工伤。本案不管是从法律角度来思考立法精神,还是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角度来学习维权心得,都是一个非常有参考价值的典范。

“私下换班出车祸仍属工伤”,我们应该从中获取哪些信息?

【基本案情】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某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

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本人受伤、两车损坏,轿车司机负全责。

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系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人虽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

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但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备注:“基本案情”部分整理于豫法阳光公众号,案例来源于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有改动)

【它山之石】

“私下换班”的经历,不少上班族可能都有过,有时不会告知单位,一方面是嫌麻烦,另一方面是并未耽误工作,对此,单位往往持默许态度。可一旦私下换班出了事故,涉及是否构成工伤、如何进行赔偿时,事情就容易变复杂。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员工私下换班出车祸”属工伤范畴,相当于给一些临时换班的劳动者吃了颗“定心丸”。正如判决书所写,“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

用人单位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三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而“私下换班”不属于“工作时间”这其实是很多工伤认定案件的争议点所在。如果严格按照字面理解,“私下换班”确实不属于“工作时间”,但如果按照该条例的立法精神,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不管是换班还是正常轮班,劳动者都事实上在这一时间段提供了劳动,因此属于“工作时间”。上述法院判决即选择了后一种情形。这也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即在实际裁量权衡过程中要更多考虑立法精神,而不应一味拘泥于字面规定。如此,才能将《工伤保险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让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备注:“它山之石”整理于《工人日报》(丁雪辉),有改动)

“私下换班出车祸仍属工伤”,我们应该从中获取哪些信息?

【小编有话】

关于“私下换班”的问题,法院认可相当于两个原因:

第一,换班是以完成用人单位指派任务为前提。本案中刘某系用人单位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用人单位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用人单位指派任务为前提的。

翻译过来:这就是为了工作,即使私下换班,也没有影响工作。

第二,平时换班也并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任何反馈,包括阻止。在实际工作运行中,用人单位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平时并没有严格的排班表之类的安排,且没有严格遵照排班表上班。

翻译过来:这就是正常的上下班期间,并非不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据此,法院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不管是换班还是正常轮班,劳动者都事实上在这一时间段提供了劳动,属于“工作时间”。

本案中,我们应该至少学到至少以下三点:

其一,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排班表,是否报备换班,换班之前一定要报备。

一是很多用人单位管理还是比较正规,不仅有排班表之类文件,而且要求劳动者严格按照排班表进行上班、加班、值班、换班、替班。否则,可能视为违纪,甚至严重违纪。二是换班不报备,可能如用人单位辩解一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三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而“私下换班”不属于“工作时间”。今天,这位劳动者遇到的法院、法官,他们是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而不一味拘泥于字面规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换班属于“工作时间”。但是,不是每一个维权的劳动者都这么幸运。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一类工伤认定的案例,在用人单位和人社局自始至终都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时没有发病,劳动者的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但类似情形不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去找一些莫名其妙的“点”来反驳“工伤”。

因此,除非特殊紧急情况,劳动者还应尽量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排班安排,尽可能避免私下调班、替班,以减少纠纷和麻烦。

其二,我个人认为,换班默认是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关键中的关键。

有些人可能有一个疑惑,包括其他工伤事故,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希望认定为工伤。原因很简单,因为一旦认定为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购买社保,能否购买上社保(比如,达到退休年龄),都会“出血”,只是赔偿金额大小的问题。回到这个问题上说,如果用人单位严格管理、规范管理,有管理制度和排班安排,可能本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也很简单,用人单位辩称的“私下换班”不属于“工作时间”可能被法院认可。不仅如此,劳动者还可能被扣上“严重违纪”的“罪名”,被用人单位辞退且没有任何赔偿。

其三,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

一则不是所有的路段都有监控,很多交通事故离开了现场甚至没法证明是交通事故。二则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够一目了然,认定谁的主责谁的次责。三则一旦涉及到维权,需要证据,口说无凭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很多因为没有证据而导致失败。比如,《骑车上班途中摔伤,劳动者竟然认定起了工伤?这个工伤认定案件值得学习,包括部分法官!》链接案例中的两个案例,足以说明报警的重要性。

因此,具体固定哪些证据,建议在发生事故之初,就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尤其是咨询擅长工伤方面的律师。有些人虽然懂一些法,但未必知道工伤认定方面的规定。

“私下换班出车祸仍属工伤”,我们应该从中获取哪些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