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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子纠纷找律师,广西房产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21:11:24

开发商逾期交房9个月,业主每天因此受损失

最近,有一条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南宁长岛800里香江小区(二期)业主在有关媒体上集体发声:称他们的新房被延期了9个月交付。

业主代表聂先生表示,2016年6月,他在朋友的推荐下,交了20%的首付款,购买了南宁市香江小区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的房子属于小区二期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房子应该在2018年12月31日交付。

谁料到就在约定交房日期前的20多天,业主们收到了一纸《延期交房的通知书》:“预计新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聂先生说,这一纸《通知》彻底打乱了他的生活:“本来每个月支付2500元房贷和1500元房租就已经够吃力了,现在房子逾期交付,就意味着我还要继续租房子住9个月,这笔开销算谁的?

南宁某小区又遇逾期交房,专业律师如是说

开发商出具的逾期交房通知书

群情激奋的业主们决定一起去找开发商讨个说法。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据理力争之后,开发商给出了这样的答复:由于小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技术难题。出于安全考虑,停工了8个月。除此之外,高考、中考、“两会”、春节等重要节庆时期,也被要求停工,还有恶劣天气等影响,种种因素导致项目工期不能按计划完成。所以大家还需要继续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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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答复


对于这样的答复,每天都在因此遭受损失的业主们并不买账。相当一部分业主们担心:“9月30日交房”又是一张空头支票。所以广大业主要求开发商与他们签订补充合同,但目前这个请求并没有被采纳。

针对很多业主不知如何有效维权,不知合法权益应该如何被保护的情况,我们申云房产律师团给出了一些法律意见,供大家参考,如需要详细咨询,欢迎拨打文章末尾的咨询电话。


南宁某小区又遇逾期交房,专业律师如是说

律师评析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发出的《逾期交房通知书》中所罗列的理由是否可以构成其不按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房屋的合理理由呢?让我们一条条来分析。

首先,开发商提到项目二期施工难度大,技术难题多,建筑设计部门停工令,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我们认为开发商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能因为其理应妥善解决的技术难题就迟延交付,这相当于把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了购房者,不合法亦不合理,有违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

其次,通知书中提到,停工是因为高考,中考期间有关部门责令停工为求控制噪声,以及受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我们认为,每年的考试和气候因素都已成惯例,应该处于开发商的合理预期范围内,且当年并无特殊自然灾害,开发商以上述理由主张逾期交房合理并无根据。

再次,开发商表示施工承办单位管理水平差,也是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开发商选择专业,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施工是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其选择不当,就由购房者来为其埋单。

综上,开发商逾期交房并无法定正当理由。

在此申云律师呼吁大家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此提供两个行之有效的方案。

一、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根据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逾期不超过90天,开发商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天,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按购房者累计已付款的1.5%,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广大业主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尽快交房,并按照业主的实际损失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南宁某小区又遇逾期交房,专业律师如是说

购房合同

二、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交房遥遥无期,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利息+违约金”。在解除合同之前应该先进行“催告”,相关事宜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参与。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如果您对自己的房产交易尚有困惑可以咨询申云专业房产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给您相应的建议,为您的房产交易上一道保险。


南宁某小区又遇逾期交房,专业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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