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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大案律师电话多少,合肥律师行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0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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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够不够专业?

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口碑

还需有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

帮助当事人进行正确选择。

近日,

市律协印发《合肥市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全面部署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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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本次评定包括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评定程序分为自愿申报、专业律师评审、专业律师确认、公示及颁证等5个环节。自愿申报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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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试点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律师专业能力水平,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意识具有深远意义

下面大司兄带大家了解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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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范围

专业律师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参评条件

依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为了大家更好了解,

请参照以下原文(上下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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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

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9年6月10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65号),提高全省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和《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按专业评定专业律师。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第四条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第五条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的律师业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专业律师评定坚持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不作比例和名额限制。

第七条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八条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三)因被投诉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的。

第九条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两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立法事务的,视为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时间中断,并自中断情形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执业时间。

第十条 专业能力的认定应当着重体现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

专业能力认定标准,由安徽省律协会负责制定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专业律师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确认、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十二条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专业律师:

(一)连续执业符合规定年限、参评前5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情形、申报材料全部真实的个人承诺书;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省律师协会专业能力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和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取消涉事律师参评资格,责令其此后5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审本地专业律师。

评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实行量化积分。

第十五条安徽省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律师的确认工作。

确认的程序和方式,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规定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六条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八条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近三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六)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予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成立该评审委员会的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评审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审合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参评前5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符合规定年限;

(四)专业能力符合认定标准。

评审不合格的,负责组织评审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评审合格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安徽省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确认合格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参评律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安徽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符合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律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每3年组织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审的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由专业律师向原评审的律师协会申请。

原评审的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定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第二十七条省直管县律师参评的,通过县律师协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律师申报时在相关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评专业律师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试行。

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9月20日-10月10日)

参评律师认真填写《合肥市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附件3)(一式三份,单独不装订),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专业律师(除评定表以外的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附件4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发送至hflxywb@126.com邮箱。

2.专业律师评审(10月11日-10月31日)

由市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具体考核办法依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安徽省专业律师专业能力认定标准》。

3.专业律师确认(省律协确定)

评审结束后,由市律协将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律协确认,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4.公示及颁证(省律协确定)

经确认合格的,由省律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律协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5.总结试点经验(12月15日前)

总结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经验,向省律协、市司法局报告。

联系人:沈运斌、谢亚莉

联系电话:636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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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律师工作处、市律协

编辑:吴昊、金红芳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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