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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找刑事上诉律师,女子被砍杀身亡嫌犯判死缓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8:03:45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树律师。

最近在湖南省娄底市的一起命案因为凶手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过后,凶手竟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

原来,为偿还赌债,湖南省新化县水车镇男子毛某杰决定盗窃!于是他就将目标锁定在该镇上经营珠宝店的杨某尧。

2018年4月30日,毛某杰携带锤与刀前来行窃。被独自在家的杨某尧的妻子马某郴发现后,毛某杰先是将马某郴锤晕,后用刀割划马某郴颈部。

而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这位马某郴还是当地镇政府的女干部,不幸的是这位女干部最终倒在血泊中,再也没有站起来。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湖南娄底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毛某杰死刑,认为毛某杰携带凶器、有预谋入户犯罪,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杀害,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但是被告人上诉后,湖南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娄底中院以“毛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具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为由,改判毛某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个结果让包括当地镇政府在内的许多人都不满意,认为不能仅因其“如实供述罪行”就改判凶手死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被害人马某郴的亲属认为对凶手量刑过轻的,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于收到判决后的五日内向尽快撰写抗诉申请书,提交公诉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而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倘若该案的公诉机关没有对案件进行抗诉,二审也没有对案件进行改判。那么被害人的家属只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男子抢劫杀害女干部后死刑改判死缓 被害家属可先抗诉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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