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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是寻衅滋事罪,什么为寻衅滋事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9:55:08

最近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事件背后引发了大家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思考,笔者听闻此事后亦感到愤慨万千,这种伤害他人身体、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行为是法律严厉禁止、道德强烈谴责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保障人们生活安宁。

河北省公安厅对此也发布《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2022年6月10日凌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广泛关注,经查,2022年6月7日,陈某亮等4人从江苏驾车至河北唐山,与陈某志等人合谋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6月10日凌晨,陈某志等5人与陈某亮等4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聚餐饮酒。期间,2时40分,陈某志下班后在同店就餐的王某某进行骚扰,遭拒后伙同马某齐、陈某亮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等4人进行殴打,2时47分逃离,2时55分4名被害人由120送医。被害人就医后,其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很多人会疑问公安机关通报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案件,最终行为人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承担何种罪名,我国刑法又是如何规定的。

作为律师笔者执业多年,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案件之前,我想对自己曾办理过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简单整理,希望能从该起案件中窥出寻衅滋事罪的具象特征,以使得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何为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刘某在石家庄某大学城经营快餐店,并在入驻该市场之前与该市场的经营方曾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对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刘某可承租市场的商铺,并可对该市场的商铺享有一手的承租权,可以通过将商铺对外承租获取收益。

可在市场的开发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开发单位早已发生合伙份额转让,也就是该市场已经换了老板,市场的经营控制权也由原来的张某更换为李某,并且其中有三间小房为李某所购买。因此李某想收回商铺的承租权,不愿意让刘某继续在大学城市场经营,但刘某已在此经营些许时日,并且对市场进行过装修改造,不愿退出,引发纠纷。案发时刘某占用李某的三间房屋不予退换,李某以此报警,要求刘某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札记】

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

在接受刘某委托后,笔者与团队成员立即奔赴当事人所羁押的看守所进行会见,记得当时正值酷暑,在历经一个多小时车程,在看守所办理完律师会见手续后,终于与当事人完成会见,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

二、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涉,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

首先,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看完法条,好像还是一知半解,那么如何来理解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第一,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第二,行为须达到造成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危害后果;

第三,从犯罪客体上看,行为须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即侵害了社会秩序法益;

另外,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其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精神空虚”。

简单来说就是,何为寻衅滋事罪,就是主观上没事找事、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客观上实施了一些套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情节,很显然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在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在会见完当事人后,查阅了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后,经过团队反复研讨后,最终综合认定以无罪辩护展开,即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该案件经过律师十几次去看守所会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经过团队反复研讨,历时一年多。

到底?何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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