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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要求找律师,拒签给退钱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6:00:45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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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曾多次讲过,只要被拆迁人因对补偿安置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各种“魑魅魍魉”就都会冒出来,接下来的经历将会是只有想不到,没有遇不到。

对于身经百战的拆迁方而言,其“弹药库”里面可谓应有尽有,有的是对付“刺头”被拆迁人的法子,而目标就只有一个——促(po)使你签字腾房。

那么,当缺乏应对经验且“手无寸铁”的被拆迁人面对咄咄逼人的“武戏”要被叫去“喝茶”时,你该怎么做呢?是去,还是不去?去了,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执业中的亲身遭遇来给各位说一说。

拒签补偿协议被叫去“喝茶”,你是去,还是不去?

【不签字就“换个地方谈”?能不换尽量不换】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东西,在哪儿都是谈,法律从没规定过一定要去哪个特定的地点谈。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而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在家千日好,出门才会一时难。

一旦谈不拢陷入僵局了,拆迁方的上门人员就会开始施展计策——竭力邀请被拆迁人移步到他们那里,或者干脆去派出所喝喝茶。

那么在去与不去的问题上,被拆迁人需要考虑这么几点:

1. 请咱去喝茶的人究竟是何身份?如果是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征收办或者开发商的负责人,那么可以考虑去他们那里谈一谈,一般而言这些“有身份”的人也不敢把咱老百姓怎么样。

但如果对方是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者声称是乡镇街道、开发商请来的人,但其身份我们无法核实确定的话,那被拆迁人可千万不能盲目上他的车跟他走。

实践中,那种一出家门就给被拆迁人套上麻袋往车里塞的事情不只发生过一次,甚至律师也这样算计过。

请注意,“入户”实施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至少是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也正是拆迁方非要请我们去喝茶的原因之一。毕竟,搁今天任何人做事都会对法律有所忌惮。

2. 偷拆的风险大不大,如果存在偷拆风险,那么要谨防对方调虎离山。有些案件中,被拆迁人的房屋本来就因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下房产证和土地证,或者存在有三、四层以上扩建部分等情形,那么此时外出“喝茶”可得慎重。

因为拆迁方的邀请很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根本不是想签约解决问题,而是想着调虎离山。只要被拆迁人离开了家,其事先埋伏好的人马立即现身,对房屋实施偷拆,将青苗彻底铲除。

等你茶也喝得差不多了,房子也推干净了,再想靠占有房屋来与拆迁方博弈,也就基本没咒念了。

特别是前面提到的无证房屋更怕偷拆,因为一旦灭失其合法性将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被拆迁人将难以通过专业评估估出房屋的合理价值来,最终到手的补偿利益将可能受损。

3. 请去喝茶的时间是否正常。同样是换个地方谈,大白天和大夜里还不是一回事。老百姓总爱说,“光天化日的你怎么能……”,这就是用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大白天的通常比较安全,人也比较理性、克制,而一到了深更半夜,什么妖魔鬼怪都有可能冒出来。

在明律师的建议是,如果是在天黑以后这种非办公时段,最好不要轻易跟着他人离开家,说句粗糙的道理——有人给你一棍子,你都未必能看清是谁打的。既然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是公事,那么就应当公办,大夜里的不休息非要继续谈,事出反常往往必有妖。

拒签补偿协议被叫去“喝茶”,你是去,还是不去?

【非喝不可的茶,该怎么喝?】

拆迁方达不到目的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如果被拆迁人死活不愿意“上钩”,拆迁方就可能使出其杀手锏——通过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严词逼迫迫使你报警,从而让公安机关发挥上作用。

请注意,一旦公安机关依法出警处置,就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去操作,那么离不离开家可就不是被拆迁人或者拆迁方的人能说了算的了。

公安机关出警后总要向当事人询问了解情况吧,涉及征拆的事情又很复杂敏感,叫被拆迁人去所里接着谈总是正当的吧。

这就属于非喝不可的茶。你可以理解为是拆迁方给咱下了个套,但硬撑着不报警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人身安全风险,在明律师还是建议大家适时报警的,不要自己硬碰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规定,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不过,去派出所谈也是要有个限度和规则的,不能谈起来没个完,也不能去了不签字就不让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对传唤违法嫌疑人是这样的规定的: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是可以口头进行的,如若当事人不配合,就可能招致强制传唤,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就会被用上。

此外,《程序规定》中还有关于“继续盘问”的规定,也可能在实践中被用在被拆迁人头上: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严肃指出的是,上述“继续盘问”和“传唤”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针对对象只能是违法嫌疑人,而不是报案人、被侵害人或者证人,更不能肆意使在持证执业的律师身上。

故此,笔者引述这些规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告诉大家被警察叔叔叫走“喝茶”得去,但要有个时间限制。喝得差不多了,聊得也足够充分了,该走就得让我们走,而不能随意“留置”被拆迁人,变相限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

拒签补偿协议被叫去“喝茶”,你是去,还是不去?

一旦去了派出所,被拆迁人要及时与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律师则会指导当事人注意言行,做好以下几点:

1.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辱骂、顶撞人民警察甚至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否则将面临袭警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涉嫌犯罪;

2. 要争取做到“不卑不亢”,沉着冷静地与警察叔叔对话,尽管这点很难。如果我们自身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见到警察为什么要害怕呢?根据对方的提问有什么回答什么即可,涉及拆迁补偿纠纷方面的问题属于涉诉纠纷,与公安机关的职权无关且其也无权插手,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回答,顾左右而言他就可以了。

3. 可要求警察叔叔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可留存这一过程中的证据。

4. 若一时走不了,不要表现出焦虑、焦急来,可先把派出所当成自己的家,该怎么和拆迁方的人谈就怎么继续和它谈;同样要注意不可当着警察的面顶撞拆迁人员或者出言不逊,不可给对方任何追究我们违法行为责任的可乘之机。

5. 累了可要求休息,饿了可以要求给饭吃,合理的诉求要大胆提,保证自己有一个足够清醒的头脑;

6. 记住最关键的一点:不要轻易迫于压力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守法公民去派出所坐一坐不是多大的事儿,警察也没说要抓咱,茶要是真好就踏踏实实喝点儿,不要着急。

拒签补偿协议被叫去“喝茶”,你是去,还是不去?

公安机关总是要依法行政的,时间差不多了,一看被拆迁人有丰富的应对经验且维权意志坚定,补偿安置的纠纷又确实不归其管,被拆迁人被请回家去休息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请大家相信,在被拆迁人确无任何违法、过激言语、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违法抓人的。喝茶只是一种手段、策略,喝得差不多了自然会告一段落。

但同时,整个过程也是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的重大考验——你一时承受不住压力先动手或者出口辱骂了,正中人家的下怀,这就会比较麻烦。

在明律师的经验是,如果被拆迁人家中有老弱妇孺,一般这种喝茶的事情较少发生,毕竟拆迁方也怕闹出乱子来。

所以,真被叫去喝茶了,不用怕,不要慌,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冷静应对并取证,真要是对方总这么干,就给它走个法律程序诉上一诉,狠狠打击拆迁方的嚣张气焰。

毕竟,被拆迁人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其权利,拆迁方只能依法去作出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哪儿能变着法的逼迫人家签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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