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广州找商铺纠纷律师介绍,广州名盛广场商铺无法开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09:32:13

梁先生夫妇与众多业主一样,因为听信销售人员所宣传的:铺面可坐享每月5000至7000元租金回报,3-5年即可回本,2020年元旦开业。花费20万元购买了位于越秀区北京路名盛广场负一层和负一夹层,本以为能够在2020年收回一部分本金,但是铺面却迟迟未能开业,让业主们心急如焚。合同一方当事人京和公司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解释,是因资金问题、疫情原因才无法按时开张。


广州名盛广场花20万元买商铺打水漂,销售方是否犯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

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还是仅仅属于民法上的欺诈行为?

根据现有的新闻资料,胡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销售地下商铺是属于京和公司的有权使用的物业,京和公司没有虚构交易的物品,其有权处分拥有使用权的物业,因为地下商铺正在装修,故推定“京和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各位业主购买商铺款项的目的。

那么你可能会问:为什么属于民法上欺诈行为?

京和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时,没有履行告知商铺存在查封抵押的情况,隐瞒了商铺产权瑕疵情况。京和公司也没有告知业主仅获11年经营管理权的商铺,以虚拟分割的形式对外销售近20年的收益权,超出京和公司获得的使用权期限,又再指定盛传鑫公司经营。

销售时候合同约定的门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门牌号根本无法一一对应,销售的商铺实际无按照规划的商铺进行销售,而是私下重新划分商铺四至,不符合广州市基本规划要求,根本无法履行合同。在此过程中,京和公司和盛传鑫公司隐瞒了合同履行形成障碍的重要事实,使得业主陷入合同无法履行的大风险之中,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京和公司和盛传鑫公司是否应该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京和公司和盛传鑫公司二者已经违反《公司法》,出现了“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应该对京和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人格混同通俗的说法可以理解为业务混同+财产混同

  • 业务混同:京和公司和盛传鑫公司同时作为收款、付款单位和签约主体出现在合同及推销广告上。
  • 财务混同:京和公司一方面将对外经营期间由盛传鑫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说白就是收取管理费),又由盛传鑫公司统一支付给业主收益费用。

京和公司财务章就转让费出具收款收据,盛传鑫公司财务就推广服务费出具收款收据。一次买卖两个公司收取不同费用。两公司产生业务和收付款上混同,已经丧失独立人格,构成公司人格混同。故此盛传鑫公司应该对京和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开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该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

表面上看似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但是实际上,根据案情资料显示,业主因为无法跟京和公司、盛传鑫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才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可见,各位业主是已经试图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由于京和公司、盛传鑫公司自身原因,才不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并非客观原因。而且根据我国的疫情情况,早在4月份,各行业都陆陆续续恢复了生产,所以不可抗力,不能作为京和公司、盛传鑫公司的免责事由。


业主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业主不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消法》第五十五条中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提出双倍的赔偿请求。

尽管在分析第1点时,已经谈到,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而且业主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但是购买商铺不构成消费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会受到消法的保护,购买商铺本身是具有投资性质的行为,并不属于消费者,购房普通住宅房屋才算消费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