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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老人抢救无效需要坐牢吗,交通事故救治无效死亡,司机要坐牢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09:14:06

6月3日,江西省鹰潭78岁的老人杨某下公交时被车门夹住,被起步的车辆带倒,随后又遭再次起步的车辆碾压,最终因重伤抢救无效在医院身亡。

12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杨某家属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案发时驾驶室内监控、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应当认定涉案司机犯故意伤害罪。

12月20日,杨某的儿子颜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家人已递交上诉材料,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并向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申请,要求撤销月湖区法院(2021)赣0602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究被申请人除交通肇事罪之外的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还是故意伤害?七旬老人下公交车被“二次碾压”重伤死亡 家属不满交通肇事罪提起上诉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家属无法理解公交车 “二次碾压”

颜先生的母亲今年78岁,退休后一直在鹰潭生活。据颜先生讲述,6月3日早晨,母亲陪父亲搭乘公交到医院拿药,下公交时,母亲左脚刚踩上站台,右脚还留在公交车踏板上,车辆即关门并起步,导致她右脚、右手被车门夹住后被行进的车辆带倒。

“当时站台上有三名乘客正在等车,看见老人倒地后都大声呼喊,提醒司机停车,其中一名女乘客还试图拉起老人,但没能成功。” 颜先生说,之后一位乘客随车奔跑,大喊“出事了”,司机才将车停下来,但是只停车片刻,车辆却又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

老人被带倒后,“司机可能意识到出事了,停了大约3秒钟,后来车又启动,缓慢地向前行驶了大约三、四米。” 颜先生称,公交车第一次启动时,只是压住了了老人的脚踝;第二次启动时,车轮碾过老人的右腿、右胯、右手,造成老人受重伤。

对于公交车第二次启动,颜先生无法理解。他后来查看监控发现,公交车第一次停止大约3秒后,在后门开启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缓慢向前行驶了约3秒后彻底停止。司机停车后,从前门跑下车查看;几秒后,又从前门上车返回驾驶室中进行某些操作;随后再次从前门下车,经过后门,至车辆后方查看,片刻后,有人大喊“快打120!”司机从后门上车跑回驾驶室拿出手机,一边打电话,一边从前门走下公交车。

颜先生认为,司机的一系列举动耽误了抢救时间,事故现场距离鹰潭市中医院仅有500多米的距离,但中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18分钟后,最终把伤者送往距离事发地点1000多米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一位目击者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老人意识清醒,还能说话,因为有人已经拨打了120,林女士向老人询问其子女的电话,随后用手机拨打了老人说出的电话。“当时大家都觉得救护车很久没到,心里挺着急,”林女士说,救护车到来后,由于老人伤势过重,中医院的条件无法抢救,就将老人送至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颜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显示,杨某被送至医院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伤,右肢、右下肢开放性毁损伤;床上性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最终,老人在医院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司机操作不当导致碾压

6月4日,公交司机余某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批准逮捕。8月26日,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以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0日,该案在月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12月9日,月湖区法院发布判决书,认为涉案司机余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日7时15分钟,被告人余某驾驶大型普工客车,在环城东路沙塘石路段由西向东提前关闭车门时,带倒从该车后门正在下车的乘客杨某,而后因余某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右后轮碾压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杨某经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过失犯罪还是故意伤害?七旬老人下公交车被“二次碾压”重伤死亡 家属不满交通肇事罪提起上诉

↑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事故发生后,余某随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将余某带回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

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公交车公司称会依法担责

收到判决书后,杨某家属不服判决。12月20日,颜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家人已递交上诉材料,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并向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申请,要求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究被申请人除交通肇事罪之外的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刑事责任。

颜先生认为,司机在得知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事后处理方式不当。结合视频监控及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我母亲不是被一次简单的交通事故夺去生命,而是被一个职业司机在明知出事后“二次碾压”和消极延误长达18分钟的行为,最后错过抢救机会,失去了生命。”颜先生说。

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司机在6月3日的口供中称,意识到出事后,自己“马上下车查看”。然而,司机在次日的口供中称,自己当时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随后“靠边停车”。颜先生认为,司机在两次口供中的不同表述,体现出司机有“隐瞒短暂停车后再次启动的意图”。颜先生认为,公交车刚离开站台,离路边很近,并无“靠边停车”的必要和需要。

“我们比对行驶记录视频,发现‘靠边停车’的理由存疑。因为车上监控视频显示,司机第二次行驶过程中,方向盘没有任何丝毫的靠边动态。” 颜先生说。

颜先生一方的律师也认为,司机在第一次停车时,应当已经意识到有意外发生,却未立即做出妥当处理,而是再次启动车辆,对事故伤害结果扩大持放任心理,因此第二次碾压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达律师分析称,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出于民事赔偿“利索”、“消除后遗症”的考虑,也会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故意犯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不承认停车3秒后继续驾驶属于故意行为,并不能因此推定就属于过失行为,需要相关调查机关提供消除大概率故意犯罪的证据,“被害人家属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该案,鹰谭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能理解家属的心情,知道这是一个很难迈过去的坎,但司机与老人无冤无仇,“这就是一个不幸的交通事故。”

上述相关负责人称,当时司机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慌忙拉起手刹后跑下车,由于当时手刹没有拉到位,所以司机随后又返回车上把手刹拉好。

此外该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发后鹰潭公司未逃避责任、积极配合调查,当天下午公司领导曾前往老人家属家中,表示慰问和歉意,尽量满足要求,“事实及责任方面,相关部门认定后,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判决,我们会依法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实习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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