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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追诉期是几年,交通事故案件的追诉期是几年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08:25:11

2018年7月,一位叫王洋(化名)的男子来到嘉定公安分局反映情况,其名下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原因是他在七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重伤,经对方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他赔偿12万余元,并在执行中将其银行卡查封冻结。但来自江苏的王洋表示,案发时他根本不在上海,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不过他确实曾经遗失过驾驶证。

那么真正的肇事者是谁?如何还王洋一个清白,也还重伤瘫痪的被害人一个公道?2018年8月,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真正肇事司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8月,经该院起诉,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他冒用他人之名处理事故

2011年1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电瓶车相撞,造成电瓶车驾驶员汤某受伤。货车司机拨打了110和120,并跟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到了医院。不久后,民警赶到医院查看了肇事司机的驾驶证,驾驶证上的信息显示这名司机叫“王洋”,江苏盐城人。

后查明,该事故是由于“王洋”操作不当造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致汤某瘫痪,为一级伤残,汤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2年,法院判决“王洋”应赔偿汤某12万余元。然而事实上,在得知汤某伤势严重之后,司机“王洋”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强制执行,被冒名者账户被冻结

2018年,法院强制执行该民事诉讼判决,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身份信息将王洋的银行卡冻结。2018年7月,王洋来到法院,对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一事表示不解,称自己并不是交通肇事者,为何会背上这高达12万的赔偿呢?

经调查后发现,当时的肇事者确实不是王洋,而是真正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手持替换照片后的王洋的驾驶证报警来处理事故,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逃跑。经过仔细的侦查,嘉定警方确定了真正的肇事者李某某,但是问题随之而来——李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能入刑?本案是否还在追诉期?

检察院立案监督,逃逸七年终获刑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相关线索后,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调取相关证据。同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将难点逐个击破。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在此案中,李某某并未立刻逃逸,而是拨打了110报警,还跟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但他致一人重伤并无证驾驶(办案中发现其从没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此外,李某某案发后使用虚假身份、后续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为逃避处罚而逃跑,依法应当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诉讼时效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十年,因此还在追诉期。随后,嘉定检察院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

2018年9月,公安机关将冒充“王洋”的李某某抓获到案。据其交代,他没拿到过驾照,几年前无意间在路上捡到王洋的驾驶证后,发现自己与王洋长得有几分相似,就找人将自己的照片替换上,一直作为自己的驾驶证使用。因此案发后,他提供的驾驶证上除了照片以外,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均是王洋的信息,“完美地”让真正的王洋背了锅。当他得知伤者伤势严重,可能要赔偿高额的医疗费、护理费时,便选择逃离上海并立刻更换了联系方式。

2019年8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者冒用他人之名,处理事故后消失七年,还受法律制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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