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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村交通事故死亡,石河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21:59:07

近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达川区《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出炉,涉事公司、公司法人代表、肇事驾驶人被依法追责。

肇事车刹车系统失灵、严重超载、违反禁令标志,达川区“5·17”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出炉

事件回顾

半挂牵引车失控致1死14伤

今年5月17日20时30分,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何某某驾驶川S69***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1***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行驶至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与达川大道十字路口时,因车辆失控,与正常行驶的3辆小型汽车、2辆二轮电动车、1辆三轮电动车、1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冲入人行道挂倒2名行人并撞上路边2间门市,事故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救援。肇事驾驶员何某某第一时间被警方控制。经讯问,何某某驾驶四川鑫然物流有限公司川S69***号(后拖川S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大竹县石河镇海螺水泥厂装载散装水泥,经国道210线前往重庆市城口县方向,其自述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经公安机关初步检测,排除了肇事驾驶员毒酒驾嫌疑。

肇事车刹车系统失灵、严重超载、违反禁令标志,达川区“5·17”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出炉

事故原因

刹车失灵 严重超载 违反禁令

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责成达川区根据《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赓即成立以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运管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进行深度调查。

经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为:一是何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行驶至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刹车系统失灵,导致该事故发生。二是何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严重超载,车辆核载31吨,实载51.84吨,超载率67.22%。三是驾驶员何某某违反禁令标志,驾驶肇事车辆违反“7:00-22:00禁止核载0.5吨(含)”以上货车驶入达川城区的指令。

事故间接原因为:一是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驾驶员何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川S69***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1***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的所属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二是蒋某某作为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三是驾驶员何某某对车辆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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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公司、法人代表、驾驶人被追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已由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应负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已由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川S69***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1***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何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违反禁令标志,驶入达川城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由达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程序 通讯员 曾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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