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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宿州市近期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08:09:08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7月份(截至7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原G206国道老金安驾校门前路段;

2、萧县境内G310国道276KM+300M处;

3、砀山县城区道北路(汇丰市场东)百世云仓库对面路北。

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主动防范交通事故。

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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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07月02日19时27分,张某席驾驶皖L1***6号牌小型轿车在民磬路胖子烧烤店门前,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时,同时与同方向左后侧栗某国驾驶的无号“金箭”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后乘坐:栗某冬)、蔡某倩驾驶的无号“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栗某国、栗某冬、蔡某倩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张某席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原地掉头时,影响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张某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张某席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倩、栗某国、栗某冬无责任。

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7月10日15时30分,武某驾驶皖L8***0号牌轿车沿永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032县道(永陈路)永中路与七号路交叉口,与张某平驾驶皖L9***3号牌轿车(乘坐者:张某丽)沿七号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相撞,造成张某丽受伤、武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武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张某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形成原因中作用相当。

责任追究: 武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武某与张某平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丽无责任。

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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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0年07月17日06时10分许,薛某驾驶皖LT***2号牌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朱仙庄镇新河村前曾组由东向西行驶至闵贤路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张某水驾驶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水受伤。

原因分析: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左转弯行驶时疏于观察、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水在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薛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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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0年7月20日01时10分许,李某春驾驶辽AC***5、辽A***7挂号牌车沿G3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16KM+416M处时,与前方停驶的武某庆驾驶的鲁N5***2、鲁N***5挂号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辽AC***5、辽A***7挂号牌车乘坐人马某来死亡,驾驶人李某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两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李某春驾车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及武某庆驾车时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李某春在事故中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武某庆在事故中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来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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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0年07月20日07时20分许,代某彬驾驶皖LT***6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唐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灰古镇唐河路与科技路交叉路口处,与孙某萍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孙某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代某彬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代某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代某彬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萍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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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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