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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的律师赔偿尾款没收回,监狱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01:56:12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尾款人”请查收你的“维权包”

“双11不是要等到11月11日这一天吗?”

“你又OUT啦,双十一现在变成一个月的狂欢啦......”

今年的“双11”不同往年,自十月底就拉开了狂欢的序幕,“尾款人”“剁手党”被电商形式多样的打折促销活动“炮轰”,除了经受钱包的灵魂拷问,更多还是消费者对电商购物中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困惑。

接下来,公职律师来捋捋那些购物狂欢后的涉法焦点。

1. 定金 & 订金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尾款人”请查收你的“维权包”

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了吧,看好咯,普法大礼包来了......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而言之,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买方违约不可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20%。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的法律属性,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退,也不存在违约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面对电商全面开花“预售定金”的促销模式和“满减”规则,为了避免“剁手党”“尾款人”被“套路”的情况出现,公职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缴纳“预售定金”前应详细了解营销活动的细则,并注意留存营销活动页面和商家承诺页面截图等资料,对活动细则不清楚的,和商家客服仔细沟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难。如果消费者交付定金后又不想买了,可在支付尾款后,再申请七天无理由全额退货退款。

2. 商家声明“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有效吗?

秒杀的商品终于到货,小张高高兴兴签收拿回家,结果拆开快递却傻眼了,有部分损坏,联系商家竟然拒不退货。生气之余也犯了难,与卖家相隔千里,怎么处理呢?大可不必慌张,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信息严重不符等情况,则属于卖家的过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如果没有与卖家商量好退货运费的话,应由消费者承担。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尾款人”请查收你的“维权包”

由此可见,买家与卖家之间买卖合同的责任风险承担,在签收快递之前,商品灭失的风险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

友情提示:签收快递前一定要仔细查验商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哦。如果不敢确定收到的商品自己是否喜欢,不妨顺手买上一份运费险。

要注意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例外情形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当您想要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还需要看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可以退货的范畴。

3. 网红带货“翻车”,担责吗?

网红直播销售数额惊人,在推荐好物的同时,也不乏虚假宣传伪劣假冒产品。直播带货与传统的广告代言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其本质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广告代言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假如网红主播推荐假冒伪劣商品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涉嫌销售假药,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有法定的适用情形,不是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

4. 网购差评遭“短信电话轰炸”,怎么办?

消费者有权通过评价表达自己真实的消费体验,但商家可能会使出卑劣手段,比如电话短信威胁、骚扰消费者甚至后台删改差评,相信很多网友遇到过此类情形,不怕,法律为你撑腰,保存证据,及时维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职律师提醒:网购有风险,下单须谨慎,维权留证据,消费要理性。马上就到付尾款的日子了,希望各位熬了夜、红了眼的“尾款人”理性消费,用法律武器正当维权!广大消费者在大金额的网络购物活动中,要加强证据存留意识,通过截图、手机录屏等功能,将购物过程予以保留,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建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针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规则、交付时间等情形作出规定,为审理网购纠纷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对网络购物等与互联网时代产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律,对规范互联网经济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2条、第586条、第587条、第604条、第615条、第6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5条、第55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

-The End-

编辑:段玲;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案例分析由巴中监狱公职律师姚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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