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包河区债权债务律师咨询,包河区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02:12:11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157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徐曼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失信被执行人:徐曼凌

性别:女

年龄:42

住址:合肥市蜀山区洪岗路明远新村4幢605室

身份证号:340827********0044

立案时间:2019-03-05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李兵、徐曼凌截止至2018年9月11日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88074.31元,利息46275.54元(包含罚息及复利),共计欠款1234349.85元。被告李兵、徐曼凌于2018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律师费65885元及逾期借款本息(包含罚息及复利)。(具体还款数额以还款当日银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剩余借款本金按照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二、若被告李兵、徐曼凌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欠款全部到期。被告李兵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洪岗路明远新村4幢605室(房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137310)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优先受偿本息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额1200000元为限;三、案件受理费16392元,减半收取计8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6元,由被告李兵、徐曼凌共同负担,于2018年10月15日前付清;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兵、徐曼凌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徐曼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