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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民勤重大交通事故最新,执勤事故案例体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21:25:11

典型事故案例丨民勤:路口相逢需谨慎 慢行观察保安全


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绝大多数在于一个“让”字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通行规定

除了“应当”还是“应当”

就是告诉交通参与者要礼让三先

红绿灯路口要停车礼让,

机动车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让右方车辆先行等等,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勤县辖区这起交通事故就因为……

一、事故经过:

2021年01月05日17时47分,凉州区黄羊镇驾驶人于某浩驾驶甘AZA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569国道民勤段284公里+75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民勤县三雷镇驾驶人王某龙驾驶的民勤电动035**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龙经民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典型事故案例丨民勤:路口相逢需谨慎 慢行观察保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丨民勤:路口相逢需谨慎 慢行观察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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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鉴定:

1、电动三轮车①经鉴定,牌号为民勤电动035**号三轮电动车的制动系统性不符合国家标准;②经鉴定,牌号为民勤电动035**号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22km/h-24.4km/h;

2、小型轿车①经鉴定,牌号为甘AZA7**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②经鉴定,牌号为甘AZA7**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75.1km/h-78.1km/h。

三、成因分析:

本起事故中于某浩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龙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减速慢行、停车瞭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如下:

于某浩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龙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减速慢行、停车瞭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经验教训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2、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4、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民勤公安交警温馨提示:1、无信号灯路口,切记提前减速,谨慎观察两侧车辆通行情况,让右方来车先行。切不可鲁莽直冲过路口!

2、坚持“礼让”原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呼吁交通参与者“礼让”是“礼”更是“法”,要“礼让”更要“理让”才能平安出行,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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