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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都是被告吗,小事故对方讹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6:24:12

2019年3月,家住北京的张老太太三个子女一纸诉状,将一位魏先生告上了法庭,原因是魏先生在一次早上去早市买菜的过程中,驾驶老年代步车撞到了张老太太,要求他承担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余元。但是被告魏先生对于这起事故却另有说辞,究竟是好心相助还是试图逃避责任?

画面中的魏先生,今年六十多岁,在他的讲述中,自己是通过倒车影像看到张老太太摔倒在地,好心将她送去了医院,还垫付了五千元医药费,令他愤愤不平的是,自己热心出手相助的结果,竟是坐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然而在原告看来,魏先生的这番说辞并不是事件的真相。

原告张老太太的女儿 牛女士 :脑子很乱我现在,我就陈述一点,我当时没看见她是撞的,没在现场,她说的原话可能你们听着也费劲,她就说车撞过来了,撞着我,我就倒那儿了。

事故现场无视频可查 两次开庭能否解开谜题

好心被讹?还是另有蹊跷 一起事故两种说辞!真相是……

原告方坚持是魏先生倒车撞到了张老太太,双方各执一词。不巧的是,事故现场没有公共场所视频可供调查,2018年4月事发后,虽然经过几十天的治疗张老太太出了院,却在2018年8月不幸离世。事故始末更加扑朔迷离,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试图解开这道谜题。

准备倒车时发现老人倒地 立即将其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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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魏先生的讲述,2018年4月26日早上八点多,他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载着老伴儿,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早市里买东西,准备倒车时他看见倒车影像里有位老人摔倒在地,此人正是张老太太。随后,魏先生将其送医,并在路上电话通知了自己的女儿。在医院时,闻讯赶来的魏先生女儿拨打了报警电话,最终,交警来到医院做出了一份魏先生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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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我问一下,后来交警到医院之后是怎么跟您谈的,怎么就出来这么一个认定书呢?

被告 魏先生:交警来了也没说什么,完了就写认定书,我也不认字我跟您说实话。完了就写,写完了我也不认得,叫我给签字。

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判定被告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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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可以看到,上面写有事故的缘由:魏先生倒车,张老太太在其车后,造成魏先生的车与张老太太相撞,张老太太受伤,伤情待查。事故责任认定为魏先生全责,张老太太无责。原告代理人认为,这份事故认定书已经说明了一切,既然判定魏先生全责,魏先生也在上面签了字,那就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被告方始终对事故的责任判定存疑。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方提供了一段在医院时用手机拍摄的证据视频,让法官有些吃惊,这是怎样的一段内容呢?

案发地寻找目击者 缺乏证据案件审理停滞

此外,事发之后被告魏先生曾在案发地附近的早市张贴告示,找到了三名目击证人,他们都出庭证明说张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但事故发生现场没有可以查证的公共场所视频,由于证据的不足,案件的审理一度停滞。时隔几个月后,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被告将老人送医 与子女无法联系曾报警

法院查明,2018年4月26日,张老太太被送医后检查出是右髋粗隆间骨折,需要家属签字住院,进行手术。张老太太家境较为困难,虽然有三个子女但关系都很疏远,其中一个儿子还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在一时联系不上老太太子女的情况下,魏先生的女儿曾多次报警求助。

被告魏先生女儿:你好,是这样的,我父亲在早市上碰了一个老太太,然后我现在带她来医院看病了,结果医院照片子说骨折了,现在联系不上她的家人,住不了院,怎么办呀?

接警员:您当时报警了吗?

被告魏先生女儿:当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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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官调取的一段,当时魏先生的女儿在医院拨打报警电话的录音。如果魏先生和张老太太的伤情并无关系,只是好心帮忙送医,那么,魏先生的女儿在报警时为何会有这样一番说法呢?

接警员:大约几点的事故?

被告魏先生女儿:八点多吧,八点多一点。

接警员:什么车?

被告魏先生女儿:我父亲是(驾驶)老年代步车。

接警员:对方呢?

被告魏先生女儿:对方是步行。

这段报警电话的内容,和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魏先生的陈述完全不一致。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段报警录音就是对事故发生经过的真实反映,对此,被告方并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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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朱日高:这一段报警录音只是一段,经过核实对小魏(魏先生女儿)她录音,这一段录音是出于无奈,之前打了很多次报警电话。她这么说也是为了督促事故处理部门及时到现场。并且,她所说的这个事,只是据说,并非在事故现场。

被告代理人称,当时因为魏先生的女儿联系不上张老太太的子女,情急之下才这样说的。并且案发时她并不在现场,所说的话既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也不能代表魏先生的意见。那么,一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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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长 郑娟:就首先的话,因为他打电话跟交警第一句话上来,就是我父亲在早市撞了人,还详细说了时间地点这个行人,就是老太太是什么行人的这个情况,就不太符合常理,就咱们如果说是做好人好事,要找家属的话就会把这个情况,报警的时候说清楚。

不仅如此,法官认为,通过报警录音的内容也可以判断,对于事件的来龙去脉,魏先生和他的女儿都是知晓、并且达成了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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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长 郑娟:接线员询问他女儿,他女儿不清楚的时候,能听到她问了这个魏某是在她边上的。魏某告诉他女儿之后,他女儿才转告给这个接线员。他应该对他女儿报警的这个情况是知晓的。

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 老人一句话引分歧

除了报警录音,法庭上同时还调取了交警在医院处警时执法记录仪的视频画面,其中的部分片段,与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方提供的自己拍摄的视听证据完全吻合,但其中张老太太的一句话,却引起了双方的巨大分歧。

焦点一:车就闯过来了?腿就窝过来了?张老太太到底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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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坚持,张老太太籍贯河北,她说的方言意思为“腿就窝过来了”,也就是她自己摔倒的,而不是被车撞倒的。

张老太太到底说的是什么呢?法院认为,虽然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提供的视频对应文字资料上写着“腿就窝过来了”,会让人先入为主地觉得张老太太的摔倒和被告没有关系,但这其实是禁不住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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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长 郑娟:因为老太太是河北籍的,包括找了很多河北籍的同事也来听,听了真的是不下十几二十遍,然后那句话,我们就一致认为那句话应该是“车就闯过来了”这个意思,并不是“腿就窝过来了”。

不能紧靠老人一句话判断 被告观点不予采纳

焦点二:被告方坚称自己是帮助张老太太送医,那么被告为何会在判定自己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处理过程中也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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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郑娟 :因为在上次开庭过程中,被告当事人(说)当时之所以报警是因为已经好心扶起了张某,找不到她的家属,所以报的警,但是在视频里头看到交警到现场之后,让你做了一个应该是酒精吹气的试验。

被告:对。

审判员 郑娟 :但是交警让你做酒精的吹气试验你没有提出过异议是为什么呀?

被告:没有,我没喝酒啊。

配合交警做酒精测试 记录仪画面引起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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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酒精测试通常会出现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中,而魏先生讲述,自己是好心扶起的张老太太,按常理说应该会对此提出一些疑问。被告代理人回应,魏先生本人对警方办案流程并不了解,只是在配合交警工作。除此之外,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一些片段,也引起了法官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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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解释,魏先生当时正准备倒车,挂上倒挡之后车子开始发出“请注意倒车”的语音提示,但是此时车还没有开始移动,魏先生看到车后方有人摔倒,这才上前去帮忙。

因为不认字、不清楚流程,所以没多想就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被告方提出的这种解释是否说得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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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南苑法庭副庭长 郑娟 :能够看出来从一开始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送这个老太太就医。然后被告的女儿报警,包括交警到(医院)现场处理事故的时候,整个询问的情况,然后被告做了酒精测试。然后签署了这个事故认定书,然后事发当天下午被告的女儿又到了这个原告的家里,找到原告的孩子。这个说让孩子到医院签这个手术同意书之类的,这个一贯连续的这些动作来看的话。我们觉得这个其实在一开始被告及其家属是没有否认这个责任认定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否算有效证据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称,魏先生和家人其实是不认可这份事故认定书的,既然现场没有公共场所视频,交警也没有出现在事发现场,那么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能算得一份有效地证据,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呢?

法庭上播放了完整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被告代理人认为,事情发生时交警并不在现场,但却判定魏先生负全责,因此这份事故认定书也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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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医院,交警开出了一份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概括写有魏先生倒车与张老太太相撞并造成其受伤的经过,并判定魏先生全责,张老太太无责。之后,魏先生一家曾找到相关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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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中的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复议后的结论,上面写有较为详细的事故分析,首先,魏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倒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此外,魏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魏先生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复议之后的判定依然是魏先生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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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执法记录仪拍摄内容、报警电话录音等证据,不仅可以证明被告与张老太太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能确证被告一家也在认可这种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配合交警做出责任认定并承担善后义务。这种事发后第一时间的陈述及行为对事实的还原度、可信度以及证明效力是要优先于证人证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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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九万四千余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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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魏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8日,法院二审认为,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老太太受伤为被告倒车所致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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